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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巫溪县公安局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巫溪县柏杨河公园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4-09-13


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巫溪县公安局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巫溪县柏杨河公园管理的通告

巫溪住建发〔2024113

为维护巫溪县柏杨河公园的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公园安全舒适的环境,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提高市民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巫溪县柏杨河公园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区域

柏杨河公园东起乐和桥、西至栖凤大桥,南至柏杨南路(含柏杨南路)、北至柏杨北路(含柏杨北路)。

二、管理事项

(一)禁止除婴儿车自行车、残疾人推车及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应急抢险工程车等特殊车辆以外的所有车辆入园。

(二)禁止非法携带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等入园;禁止无牵引带携犬、猫等动物入园。

(三)禁止攀折花草树木,踏草坪,破坏园内植被、景观以及损坏、偷盗各类公共设施。

(四)禁止在公园范围内随意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

(五)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

(六)禁止在河内洗物、游泳;禁止非公园游船或未经批准的水上载人工具在公园水域行驶。

(七)禁止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宿营。

(八)禁止擅自摆摊设点、边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各类活动。

(九)禁止在公园内赤膊或者在公共座椅上躺卧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的不文明行为。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巫溪县公安局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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