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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巫溪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巫溪住建发〔2022〕73号
各质量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现将《巫溪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巫溪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细则中所称“建设工程”仅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二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质量检测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工程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不合格试样保留至相关试件留置规定期限后,方可处理。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的管理,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未经工程质量检测,直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三)篡改、伪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
(四)套改原有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
(六)检测能力(设备、人员)与出具检测报告不匹配;
(七)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八)未按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活动;
(九)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且未按规定上报;
(十)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篡改或伪造数据;
(三)未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结论判定;
(四)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对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无制度、无措施或执行;
(二)未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
(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五)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六)未履行见证职责或委托监理履行见证职责;
(七)未督促参建各方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按规定进行闭合处理;
(八)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不建立不合格检测台账和闭合处理;
(四)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五)未按标准规范取样,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履行见证职责;
(二) 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审查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检测单位资质;
(三)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取日常监管(包括信息系统监测)、专项检查、动态核查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及检测活动实施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是否有转包检测业务;
(三)是否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五)是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完成检测业务后是否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可靠;
(七)检测资料管理是否规范,检测数据是否可追溯;
(八)检测机构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
(九)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检测不合格事项是否按规定上报;
(十一)是否违法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十二)是否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
(五)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责令其整改、通报批评,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并上报市住建委。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在监督检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监督检查要求或者与被监督检查企业串通;
(三)向被监督检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被监督检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巫溪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2. 巫溪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检测专项检查表
附表1
巫溪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1 |
资质管理 |
是否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 |
核查资质证书和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 |
|
资质转让挂靠 |
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资质转让挂靠行为 |
| ||
2 |
检测业务 |
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
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
|
3 |
设施和环境 |
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场所,其设施配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
查看现场及记录,主要看节能、防水、涂料和水泥等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的试验室 |
|
4 |
仪器设备 |
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相应资质要求配备齐全,并能正常运行 |
现场查看,查阅检测仪器设备台帐,出具报告数量和设备量是否相符 |
|
仪器设备是否按时检定/校准 |
现场查看仪器设备检定计划,查阅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校准报告 |
| ||
仪器设备档案及使用记录是否齐全 |
现场查看,查阅相应的档案材料及归类情况 |
| ||
5 |
检测样品 |
检测样品标识 |
现场查看待检样品(含制样)的标识及摆放情况 |
|
检测样品留置 |
样品留置是否符合要求 |
| ||
待检样品数量与委托是否相符 |
查看委托单信息与样品数量 |
| ||
6 |
见证检测 |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情况 |
有无见证人员授权书 |
|
委托单上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是否完整 |
| |||
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使用是否规范 |
|
7 |
原始记录 |
原始记录的信息量是否满足朔源性的要求,记录、报告信息是否相符 |
查阅收样登记、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自动采集记录,是否存在信息不符现象 |
|
原始记录是否按年流水编号,并与对应的报告一致 |
查收样登记、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台帐,是否存在插号、重号、缺号 |
| ||
原始记录更改是否规范 |
查看原始记录更改是否规范 |
| ||
原始记录的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
抽查原始记录签字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
| ||
8 |
检测报告 |
标准、规范是否现行有效 |
查阅标准、规范台账,查看检测报告 |
|
报告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
查检测报告内容、签字、盖章等信息是否齐全 |
| ||
检测报告更改是否符合要求 |
抽查信息更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 ||
检测结论是否明确 |
检测结论是否准确、客观 |
| ||
报告防伪标识 |
检测报告是否有二维码标识,二维码标识内容与检测报告内容是否一致 |
| ||
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抽查样品委托单、原始记录、报告及数据采集等情况 |
| ||
9 |
报告档案管理 |
报告是否及时归档妥善保存,是否与委托单、原始记录相对应,编号是否连续 |
查阅档案,核对报告、委托单、原始记录相应内容信息,是否存在跳号、重号现象 |
|
10 |
不合格报告处理 |
不合格报告应建立台帐,并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
查阅不合格报告登记台帐和书面通知记录 |
|
检查人员签字: 受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表2:
巫溪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检测专项检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情况 | |
1 |
建设单位 |
是否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
检测合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等 |
|
2 |
是否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
相关工作记录、相关检测报告等 |
| |
3 |
是否督促参建各方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按规定进行闭合处理 |
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证明资料、相关工作记录等 |
| |
4 |
是否履行见证职责或委托监理履行见证职责 |
监理合同、相关检测报告等 |
| |
5 |
是否用二维码技术确认检测报告的真伪,是否发现纸件报告内容与二维码信息不符等问题 |
报告真伪核查证明文件等 |
| |
6 |
施工单位 |
是否编制试验检测方案、内容是否齐全 |
试验检测方案等 |
|
7 |
是否建立材料台账及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台账、信息是否齐全 |
建筑材料台账及进场取样送检台账等 |
| |
8 |
是否按标准规范对应进场复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进行取样检验,取样频率是否满足要求、检测参数是否齐全 |
标准规范、建筑材料进场报验资料、检测报告等 |
| |
9 |
是否对检测报告进行二维码扫描真伪检查,是否发现纸件报告内容与二维码信息不符等问题 |
进场报验资料、二维码扫描核查证明文件、相关检查记录等 |
| |
10 |
是否存在建筑材料“先用后检”、已用建筑材料未送检、送检材料非现场抽样等违规行为 |
材料进场报验资料、工序报验资料等 |
| |
11 |
是否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件、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是否规范、温湿度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混凝土试件进出场台账及信息是否规范齐全、混凝土样品编号是否规范 |
混凝土试件台账、标养室温湿度记录、混凝土浇筑记录、施工日记等 |
| |
12 |
是否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是否进行闭合处理、是否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
不合格试验检测台账、不合格材料及试验检测处理记录等 |
| |
13 |
监理单位 |
是否建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台账、信息是否齐全 |
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台账等 |
|
14 |
是否对应实施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检测报告等 |
| |
15 |
是否按监理规范要求审查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检测单位资质; |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附件等 |
| |
16 |
是否按程序严格审查建筑材料进场报验 |
建筑材料进场报验资料等 |
| |
17 |
是否用二维码技术确认检测报告的真伪,是否发现纸件报告内容与二维码信息不符等问题 |
报告真伪核查证明文件等 |
| |
18 |
是否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闭合处理并现场予以见证 |
不合格试验检测报告处理记录、工作记录等 |
| |
检查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 ||||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