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日期: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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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主管部门(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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