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互动交流>政策问答>县应急局
《巫溪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问题解答
日期:2023-06-12

    1、问:什么是自然灾害?

答: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

2、问:自然灾害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自然灾害主要有7大类:一是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二是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三是地震灾害;四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五是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六是森林草原火灾;七是重大生物灾害。

3、问:什么样的人可以得到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七)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4、问:受灾群众怎样才能申请到政府的灾害救助?

答:概括起来就是8个字4个程序: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展开说:

(1)户报: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以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村评:由村(居)委会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经过民主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或经民主评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有关意见和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

(4)县定: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审批。

5、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

二是灾害发生并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6、问: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方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

一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

二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

三是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