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巫溪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辖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 能够证明近一年时间内具有稳定收入的有效凭证(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 在本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 在本县退休并实际在此居住的人员;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24000元,2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8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5000元。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予以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生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或当地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城市规划区内C、D级危房户自原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的对象,因自然灾害导致自有住房不能居住且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应急救灾安置的对象,城区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宅基地复垦后的异地搬迁人员等上述对象不受原有住房面积、收入限制。但上述对象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后自建或购买住房商品房的,应腾退原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居住所在地(申请所在地)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准备的资料:(一)申请表
现场提交申请的可到各公租房申请点领取《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三)婚姻情况
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文件;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文件;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文件和民政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工作情况
1. 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 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五)住房情况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