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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 朝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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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50071502K/2021-001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订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现对《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进行修订,并予印发。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29号)中《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同时作废。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2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我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全面开展,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发布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查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当根据我县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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