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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 朝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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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453331337/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朝阳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朝阳镇人民政府关于朝阳镇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及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朝阳镇全镇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朝阳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

朝阳洞乡农机加油站附件100米内禁放。

三、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桥梁、隧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上述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朝阳镇人民政府

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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