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3459W/2022-00008 | [ 发文字号 ] | 大河府函〔2022〕39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大河乡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1 |
大河乡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室用房面积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情况说明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3459W/2022-00008 | [ 发文字号 ] | 大河府函〔2022〕39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大河乡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1 |
大河乡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室用房面积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情况说明
大河府函〔2022〕39号
县财政局:
由于我乡使用的房屋建筑年代久远且无产权权属证明,无法确定准确的建筑面积。之前在统计我乡直接拥有并控制的房屋建筑的面积时实际统计的时建筑物内办公室、会议室、库房、食堂等场所的面积,造成了办公室用房面积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情况。
大河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巫溪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 5002380012 ICP备案号:渝ICP备16014709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8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