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36787/2020-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峰灵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4 |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0年巫溪县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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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峰灵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4 |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0年巫溪县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0年巫溪县耕地地力保护和
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47号)文件要求,2020年继续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巫溪县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2020 年6月22日
2020年巫溪县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47号)文件要求,在上年实施方案已明确的总体原则、补贴对象、依据、标准、程序以及资金管理和兑付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市级下达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
(四)鼓励各乡镇(街道)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对于土地流转、补贴由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乡镇(街道)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生产者受益。
(五)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六)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二)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补贴,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耕地面积如实扣除。
(三)补贴标准。由我县根据市级下达的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总额加上年补贴结转资金扣除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后测算确定,经测算,2020年我县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99.7元/亩。
(四)补贴程序。我县根据2019年底和2020年上半年确认的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今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在乡镇(街道)和村社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由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通过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种粮大户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自2009年开始实施,对培育种粮大户、稳定粮食生产、创新经营体制发挥了重大支撑作用。2020年继续实施。
(一)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胡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二)补贴依据。2020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2019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三)补贴标准。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我县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四)补贴程序。实行村和乡级核实、县级核准、市级备案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种粮大户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报后,须及时集中组织人员对照种粮大户的构成条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补贴面积进行逐一核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会同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最终核准。县财政局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由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种粮大户手中。种粮大户、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表1)、《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附表2)。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乡镇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乡镇、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县、乡镇(街道)、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我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根据市方案要求,将上年补贴结转资金与当年资金一并纳入实施,制定我县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由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备案,纸质件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委粮油处,同时将本方案印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加快推进组织实施。
(二)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于7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确认的补贴数据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补贴卸出数据电子档、申报补贴文件和申请兑付补贴资金文件),县农业农村委和县财政局两家综合审核后于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农商行兑现到农户和种粮大户手中“一卡(折)通”。县农商行收到拨款相关纸质件及电子资料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
(三)落实备案制度。8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相关文件和表格的纸质件和电子档、乡镇(街道)和村社对补贴的公示情况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电子数据及时整理归档并永久保存,同时将补贴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备案,经县级备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发放明细将作为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重要依据。
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具体实施,各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
(二)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通过相关媒体和召开会议,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做到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种粮大户种粮的积极性。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各级各部门审核责任。建立健全种粮大户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同时要认真做好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2020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的核实工作,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备案,为明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四)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察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将适时开展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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