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36787/2021-000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峰灵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3 |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高温高湿季节动物防疫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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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3 |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高温高湿季节动物防疫技术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温高湿季节动物防疫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委属有关单位:
近期,我县连续出现高温高湿等极端天气,动物疫情发生风险随之增大。为切实做好高温高湿季节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委组织编印了《高温高湿季节动物疫病防疫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家务必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温高湿季节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促进我县乡村振兴工作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高温高湿季节动物防疫技术指南
高温高湿季节是动物疫病高发期,特别是洪涝灾害后,因灾死亡的畜禽尸体随河流漂浮,甚至腐烂,疫源地土壤中的病原微生物暴露,都极易造成病原感染扩散。同时,高温高湿季节畜禽抵抗力下降,容易受到疫病侵袭,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血吸虫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多种人畜共患病流行和发生风险增大。为做好高温高湿季节动物防疫工作,应强化以下防疫措施。
一、严格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 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巡查和排查,搜集因灾死亡的畜禽尸体,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加强宣传力度,告知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的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丢弃畜禽尸体。
(二)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优先选择焚烧、化制等工厂化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选择深埋处理。因患炭疽等疫病死亡的畜禽,其尸体不得直接进行掩埋处置。
(三)畜禽尸体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遵循既防止病原扩散,又防止污染环境的原则。畜禽尸体应装入密封袋,确保包裹严密,不渗出液体。运输车辆应密闭防渗,车辆和相关运输设施离开圈舍和掩埋点时应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四)无害化处理人员作业时,应穿防护服、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穿水靴,做好自我防护。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对个人及环境进行消毒,接受健康检查,出现不良症状时及时就医。
二、全面加强各类场所及环境的消毒工作
(一)对畜禽舍、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运输车辆、用具等重点区域开展预防性消毒。根据疫病发生风险制定消毒方案,确定消毒范围和对象,尽可能选择消毒效果可靠,简便易行,对人畜安全、对环境污染轻的消毒方法。
(二)保证消毒频率,圈舍可带畜禽每周消毒 3~4 次,环境每周至少消毒两次。一旦发生疫情,应增加消毒频率,并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三)对于虫媒疫病易发区域,对养殖场及其周围环境喷洒杀虫剂。对蚊蝇幼虫的孳生场所,要及时清除积水或填土覆盖,对有大量蚊虫孳生的水坑或池塘,可使用控制蚊幼虫的杀虫剂。养殖场应加强防鼠措施,及时修补破损围墙,使用高效灭鼠剂。投放毒饵后及时搜寻死鼠,集中深埋或焚烧。
(四)从事清污、消毒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进行现场消毒时应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消毒区。
三、密切开展监测工作
(一)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的密度和频率。重点监测疫源地和其他高风险区的畜禽,对病死畜禽采样送检,及时发现和排除疫情隐患。尤其要加强炭疽、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和寄生虫病监测,及时分析灾区动物疫情发展态势,排除疫情隐患。
(二)加强宣传,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疫情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果断处理,防止疫情蔓延。
(三)对于血吸虫病疫区,要疏通沟渠,排除积水,铲除杂草与钉螺滋生地;严禁灾后立即到滨湖、草洲放牧耕牛,必要时口服含有吡喹酮的药物,以控制传染源。
四、认真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一)对于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要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及养殖场(户)周边疫情情况,及时强化免疫。对于其他畜禽传染病,要根据疫情动态,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二)动物在高热、高湿等环境,易出现应激反应,要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注意事项,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动物实施接种。
(三)组织好疫区急需疫苗的调运、发放。加强疫苗运输车、冷库、冰箱、冷藏箱等冷链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疫苗储存、运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
五、落实好检疫监管等相关要求
(一)要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采取必要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畜禽进入流通环节。
(二)严禁收购、加工、经营及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要确保病死畜禽不出场、不出户。严格对病(淹)死畜禽采取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措施。
(三)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把畜禽进场、屠宰、无害化处理、出场关,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六、强化饲养管理各项措施
(一)对畜禽舍周围环境及污物杂物及时进行清理消毒,尽快疏通畜禽养殖场的排水通道,排除舍内的积水,修复加固破损畜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尽快将畜禽转移至干燥、安全地带。
(二)加强圈舍的通风换气,控制好舍内温湿度,及时清理粪便,更换垫料,保持良好的饲养环境。商品畜禽达到出栏标准的可尽快出栏,降低饲养密度。
(三)高温高湿季节畜禽用饲料应尽量现配现用,保持干燥、清洁。饲料贮存间要通风透气,防止饲料霉变,对于被淹饲料要及时处理。
(四)保证饮水清洁,必要时可选择效力强、毒性小、无残留的消毒剂进行饮水消毒。
(五)可通过增加畜禽饲料中的维生素含量或添加微生态制剂来增强畜禽自身免疫力和抗应激能力。对应激情况下容易发生的细菌性疫病可进行药物预防和保健。
七、切实加强应急准备
(一)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维护圈舍防洪设施设备,评估养殖场防涝能力,拟定畜禽转移等应急预案。
(二)加强养殖场应急物资储备,组建应急队伍,洪灾期间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有序开展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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