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3694W/2020-00114 | [ 发文字号 ] | 巫溪府办发〔2020〕4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古路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9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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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9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因我县扶贫项目、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较多,建筑石料用灰岩需求量大,砂石料价格上涨,导致无证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突出。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纵深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工作。现结合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的原则,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建立常态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彻底取缔全县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坚决打击无证采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破坏生态环境采矿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法采矿引发安全生产事矿发生,确保全县矿业秩序大局稳定,促进我县矿业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坚决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实行定期巡查督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力量,采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日常性排查,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对非法采矿点按照“封闭现场、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封闭取缔。封闭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
3.县应急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参与巡查和封闭取缔行动。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函告属地乡镇和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4.县公安局:严禁向非法采矿点提供民爆物品,做好取缔非法采矿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对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要求停止供应火工产品的,要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产品。配合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查处妨碍矿产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5.县经济信息委:加强用电监管,牵头对非法采矿点和非法矿产品加工点实施断电。
6.县供电公司:配合县打非治违执法部门或县经济信息委,对直接供电的非法采矿点和非法矿产品加工点实施断电,配合对违规转供电主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县国资监管中心: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使用渠道合法的矿产品,严禁国有企业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转供电、提供火工产品、提供经营场所和运输车辆以及使用非法矿产品等行为。
8.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群众投诉经查证属于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9.县林业局:负责查处毁林采矿和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等行为。
10.县水利局:负责查处在河道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的行为。
1.对无证照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场所,由乡镇组织取缔,并由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严禁合法矿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对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坚决堵截非法运输矿产品。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力量,公安交警、运输管理等有关部门配合,在重点非法采矿区的必经通道设卡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6月10日至6月25日)
各乡镇(街道)成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深入村(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相关政策法规。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业主进行集中约谈教育,对辖区内所有非法矿产资源开采点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一造册,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开采和加工设备,恢复土地原貌。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26日至7月26日)
各乡镇(街道)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业主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自行拆除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对在拆除过程中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业主,联合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供电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坚决进行打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7月27日至8月10日)
按照方案部署要求,由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加强与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国资监管中心、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用联合执法加强打击力度,通过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促使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作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无证非法采矿点和证照不全矿山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要切实加强对各个采矿点的监管巡查,将所有涉矿的村(社区)纳入监管网格体系,建立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督导到位的常态化执法监管网络,对辖区内的矿点实现“全覆盖、无缝隙、零距离”对接。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联合执法工作取得成效。
(三)强化督导,严格责任追究。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采矿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违规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等行为的;
2.乡镇(街道)出现非法采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3.对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采矿移送的案件推诿塞责的;
4.前述有关部门应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能而未履行的。
(四)建章立制,标本兼治。
各部门、单位既要在治标上下功夫,又要在治本上动脑筋,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成果,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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