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生活救助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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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办理程序
受灾群众在灾后第一时间将受灾情况告知本村灾害信息员,或者灾害信息员在查灾过程中发现受灾情况。
根据受灾情况和家庭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户报、村评、镇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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