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37313/2022-00005 | [ 发文字号 ] | 溪总林长办发〔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宁厂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2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2 |
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总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等7项制度的通知
各级林长、林长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参照重庆市总林长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林长制市级会议制度(试行)等8项制度的通知》,县总林长办牵头制定了《巫溪县总林长会议制度(试行)》《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会议制度(试行)》《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巫溪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巫溪县林长制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试行)》《巫溪县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7项制度。经11月23日县第一次总林长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县总林长办。
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
(县林业局代章)
2021年12月8日
巫溪县总林长会议制度
(试行)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做好林长制统筹协调工作,保障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巫溪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召集 县总林长会议由县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县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乡镇级林长、县总林长办主任、县林长办成员单位负责人,其他出席人员由县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审批 县总林长会议由县总林长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按程序报县总林长同意后召开。
第三条 会议主要任务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2. 通报全县全面推行林长制有关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3. 决定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解决全面推行林长制过程中的全局性重大问题;4. 需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5.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会议筹办会议由县总林长办负责筹办。
第五条会议纪要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总林长办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审印发。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由各级林长、林长办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总林长办负责督促落实,及时向县总林长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会议制度
(试行)
为规范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工作议事程序,做好林长制统筹协调具体工作,保障林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巫溪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总林长办)根据县总林长会议、总林长的要求和决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协调和开展全县林长制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会议由县总林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县总林长办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总林长办各副主任及成员单位参加。
第三条 县总林长办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条 县总林长办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也可由县总林长办其他成员提出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会议任务。1.落实县总林长会议、县总林长、县委、县政府等作出的各项决定、决议,部署、协调具体工作,检查林长制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3.安排布置落实召开县总林长会议及其重要活动和会议的准备工作;4.研究办理县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任务,研究讨论县总林长办成员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会议讨论问题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达成统一认识,对会议未形成统一认识的问题及意见分歧不得私自向外泄漏。
第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要编印会议纪要,报县总林长、副总林长,并分送与会人员。
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工作规则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总林长办)工作,根据《巫溪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县总林长办是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专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县总林长办主任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县总林长办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调整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条县总林长办设在县林业局,负责县总林长办日常工作,加强综合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林长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定期向县总林长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条县总林长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二)牵头起草全县全面推行林长制有关规划计划、制度规范、工作报告,研究提出全县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意见建议,按程序报县总林长、副总林长审定;
(三)统筹协调全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督办落实等工作,承办有关重要会议;
(四)统筹协调全县总林长、副总林长巡林、督查相关工作;
(五)定期向市总林长办公室、县总林长报告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
(六)加强与市总林长办和县总林长办成员单位的联络对接;
(七)承办县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县总林长办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县总林长办公室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另行组织召开。会议组织按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会议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总林长办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应分别明确一个科室(部门)负责联系全面推行林长制相关工作,同时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第六条明确公文签发流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文件、总林长令等,由县总林长办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县总林长签发;报县总林长的重要请示、报告,下发乡镇、街道、林场的重要制度、重要安排、重要通报等重要文件由县总林长办主任签发;日常工作部署、督办交办事项、巫溪县林长制工作简报等,由县总林长办主任签发或授权负责县总林长办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报市政府有关林长制工作的重要工作进展、重大问题,按县委、县政府公文办理要求办理。
第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县总林长办负责解释。
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试行)
一、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成员
主 任:黎中华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刘小泉县林业局局长(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副 主 任:龚飞骏县政府办副主任
邹永文县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
李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勇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家群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根据工作需要,以下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县总林长办公室成员: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信访办。
二、巫溪县总林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总林长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系一个或者多个乡镇(街道、林场),同时联系该乡镇(街道、林场)的县级林长。协助县级林长督查区域内林长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区域内山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排除风险隐患;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推进责任区域内山林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解决推行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镇级林长和县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将乡镇级林长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等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重点项目投资,加大山林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探索建立“林长+警长”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行为,打击涉林违法犯罪。
(五)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山林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工作推进和相关建设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各项涉林事业发展的支持。
(六)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林业用地空间管理,组织划定、评估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协助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整治,组织开展国有森林、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林地确权登记、林权争议调处等工作。
(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拟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进行执法;负责组织开展涉林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协助开展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八)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和园林植物保护工作,负责城区城市公园、防护绿地的修复与保护;加强城区园林绿化执法,严厉打击破坏园林绿化景观的行为。
(九)县交通局:负责国省县道等公共交通区域绿化管护、规划建设以及路内污染整治,负责相关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后的生态修复。
(十)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河道、湖泊、水库等周边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衔接协调农业农村领域林地、湿地等资源保护管理,支持林下中药材、林下食用菌、林下养殖等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造林绿化的衔接工作。
(十二)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森林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森林旅游的规划设计、旅游项目建设实施、森林旅游产品开发利用和森林旅游景观保护提升等工作,指导开展森林旅游公益宣传,拓展森林旅游发展空间,促进森林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工作。
(十三)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全县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十四)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并将林长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十五)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生态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资源监测、深化林业草原领域改革等工作;承担县总林长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县林长制工作。
(十六)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农村山林资源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山林资源开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科技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负责管理农村涉林相关开发项目,指导开发项目的实施。
(十七)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信访办: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配合推行林长制工作。
林长办成员单位联系县级林长及乡镇(街道、林场)安排表
成员单位 |
联系县级林长 |
县级林长职务 |
联系乡镇 (街道)、林场 |
县委办公室 |
李卫东 |
县委书记 |
红池坝林场 |
县政府办公室 |
王中 |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
白果林场 |
县城市管理局 |
邓巨波 |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一级巡视员 |
官山林场 |
县生态环境局 |
熊莉 |
县政协主席 |
猫儿背林场 |
县司法局 |
李先斌 |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
通城镇 |
县统计局 |
王芳 |
县政协党组书记、县委常委 |
红池坝镇 |
县农业农村委 |
黄作盛 |
县委常委 |
柏杨街道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罗小松 |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
天星乡 |
县民政局 |
贾兴元 |
县委常委、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
文峰镇 |
县人力社保局 |
肖飞 |
县委常委、 县人武部政委 |
白鹿镇 |
县委宣传部 |
马丙合 |
县委常委、 县委宣传部长 |
花台乡 |
县委组织部 |
谢桂芳 |
县委常委、 县委组织部长 |
宁厂镇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朱长伦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古路镇 |
县文化旅游委 |
龙安全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双阳乡 |
县审计局 |
张伶运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菱角镇 |
县经济信息委 |
郑达扬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塘坊镇 |
县财政局 |
王洪兵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土城镇 |
县交通局 |
陈钢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田坝镇 |
县林业局 |
黎中华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宁河街道 |
县市场监管局 |
罗兴莉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鱼鳞乡 |
县医保局 |
陈寒冰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委统战部部长 |
长桂乡 |
县卫生健康委 |
唐江洪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委政法委书记 |
下堡镇 |
县发展改革委 |
夏朝华 |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
天元乡 |
县林业局 |
唐奇利 |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
徐家镇 |
县公安局 |
吴海龙 |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 |
蒲莲镇 |
县应急局 |
娄立军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胜利乡 |
县乡村振兴局 |
李峥 |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
峰灵镇 |
县教委 |
李兴书 |
县政协副主席 |
上磺镇 |
县信访办 |
谭忠 |
县政协副主席 |
大河乡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罗登全 |
县政协副主席 |
尖山镇 |
县商务委 |
吴绍乾 |
县政协副主席 |
中梁乡 |
县林业局 |
秦万品 |
县政协副主席 |
乌龙乡 |
县水利局 |
杜森林 |
县政协副主席、 通城镇党委书记 |
兰英乡 |
县法院 |
饶川 |
县法院院长 |
城厢镇 |
县检察院 |
阮能文 |
县检察院党组书记 |
朝阳镇 |
县人武部 |
冉宏泉 |
县人武部部长 |
凤凰镇 |
巫溪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林长巡林工作,确保各级林长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全面落实林长责任,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巫溪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指导全县各级林长开展巡林工作。
第三条县总林长办负责县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巡林工作的统筹协调,配合做好巡林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林场)林长办负责各责任区域林长巡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督促指导区域内各级林长开展巡林工作。
第四条巡林内容
林长应对责任区域进行全面巡查,包括林地、森林、草原、各级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各类山林资源。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规范设置林长公示牌和相关宣传标牌,有无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2. 林木生长是否正常,有无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侵害,是否存在森林火灾隐患;
3. 是否存在乱砍滥伐、采砂采石、毁林开荒、乱捕乱猎、野外用火等破坏山林资源的违法活动;
4. 是否存在涉林违规违建设施,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物等,是否存在其他侵占蚕食林地的问题;
5. 是否认真整改上级交办和巡视督察、群众举报等发现问题;
6. 是否存在其他破坏山林资源的问题。
第五条巡林频次
县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每年开展巡林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2次;村级林长每月不少于2次。各级林长结合实际情况,在“植树节、森林日、爱鸟周、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不定期开展巡林工作。
第六条巡林记录
巡林记录主要包括巡林时间、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等内容。县总林长办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做好县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巡林巡查”记录,建立好工作台账,有关情况及时报县总林长办公室。其他林长各自做好“巡林巡查”记录备查,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林长。
第七条问题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要当场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建立工作台账限期整改;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林长或林长办协调解决。各级林长要加强对问题整改的追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结果运用
林长巡林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重要内容,各级林长办要对林长巡林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巡林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提炼、复制推广。
附件1. 林长巡林巡查台账模板
XXX林长巡林巡查台账 | ||||
巡林时间 |
巡林路线 |
发现问题(问题现状、地点、照片等) |
处理情况(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等) |
巡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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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林长制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试行)
为客观评价林长制实施效果,确保林长制工作高效推进,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巫溪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实施考核的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县级林长对乡镇(街道)级林长进行考核,由县总林长办会同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根据实际情况,考核工作可统筹纳入县级相关综合考核中。
第二条考核围绕落实林长制总体要求和完成重点目标任务进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绩,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差异性和动态性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自评与抽查核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主要考核内容
1.乡镇(街道)级林长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林长制决策部署情况;
2.乡镇(街道)级林长贯彻落实县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关于林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3.乡镇(街道)级林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本级行政区域山林资源保护发展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乡镇(街道)级林长开展林长巡林巡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分标准。考核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分。县总林长办根据年度任务和工作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六条考核步骤
(一)日常考核。县总林长办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各乡镇(街道)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建立日常工作台账,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自查评分。乡镇(街道)级林长办对本级林长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形成自查报告,每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县总林长办。
(三)实地核查。由县总林长办组织实地核查,采用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乡镇(街道)林长履职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第七条考核结果评定。县总林长办会同县总林长办成员单位,综合汇总各乡镇(街道)级林长日常考核、自查报告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为四个档次,报县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总林长办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级林长考核工作可参考本制度,由各级林长办另行制定执行。
巫溪县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巫溪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巫溪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报告
(一)报送内容。各乡镇、街道、林场等各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行林长制阶段性工作进展、重要工作部署及推进情况,以及需县总林长办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等。
(二)报送类型及要求。
1. 工作总结和计划。下级林长定期向上级林长报告辖区林长制落实情况,当年的工作总结和计划;县总林长每年向市总林长报告辖区林长制贯彻落实情况;各级林长办定期向本级林长报告工作情况。
2. 其他应报告事项。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根据具体要求及时报告。
二、简报专报
(一)报送内容。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二)报送要求。
1. 及时。及时发现、收集和报送第一手信息,涉及紧急或重要的信息应即呈即报。
2. 准确。实事求是,全面准确,表述、用词、分析、数字确保无误。
3. 规范。按程序做好信息的搜集、编辑、审核、报送,确保信息的严肃性。
(三)处理运用。县总林长办对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筛选后,通过《巫溪县林长制工作简报》等方式,根据需要分送重庆市林业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各级林长、林长办和有关单位。
三、工作通报
(一)通报内容。各乡镇、街道、林场和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重要工作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办理进度和完成效果,有关问题整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等,对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通报方式。以会议、文件和《巫溪县林长制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县总林长办负责工作通报制度的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四、信息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以县总林长办名义印发下行文、平行文,均应认定并标注公开属性,分别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其中认定为“主动公开”的,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开。
(二)动态信息发布。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各级林长办加强信息报送,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每年向社会公布山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林长办、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林长制工作信息编报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有关要求,确保准确、及时反映推行林长制有关工作信息,为领导决策、社会参与提供参考。
(二)县总林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作为林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对因信息报送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