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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6类)申报指南(含标准)
日期:2024-09-03

    一、救助对象、标准

    1、应急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标准。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标准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3.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对象。因干旱灾害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

    (二)标准。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对象。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二、办理程序

    受灾群众在灾后第一时间将受灾情况告知本村灾害信息员,或者灾害信息员在查灾过程中发现受灾情况。

    根据受灾情况和家庭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户报、村评、镇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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