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目的的唯一房屋倒塌或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对象。因灾倒损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有多处住房其中一处因灾损坏的、因年久失修倒损的、因灾倒损的其他房屋(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四类不纳入救助对象。
2、办理程序:
(1)受灾农户向所在村(居)提出申请,填写《巫溪县因灾倒损住房重建(维修)审批表》(附件3)并提交经济状况核查报告、身份证、户口页、房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因特殊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2)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及受灾农户代表参加的评议会,对受灾农户的救助资格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将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镇审核。
(3)接到村(居)上报资料后由镇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综合评估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金额并在镇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应急局进行审批。
(4)县应急局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后,由镇组织村居督促农户按照建筑规范要求进行实施,确保恢复重建的质量。恢复重建竣工后,由镇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填写《倒损房恢复重建(维修改造)验收表》并安装固定标识后,严格按照社会化发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施工的,发放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