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1410E/2020-00065 | [ 发文字号 ] | 通城府发〔2020〕32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通城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0 |
巫溪县通城镇人民政府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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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0 |
巫溪县通城镇人民政府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通城府发〔2020〕32号
通城镇人民政府
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村(居)委,各站所办,镇属各单位:
根据《巫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巫溪安委办〔2020〕21号)精神,结合通城镇工作实际,决定在通城镇辖区内深入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重在教育规范行为、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全力推进全镇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电动车管理基本规范、电动车交通违法明显减少、电动车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电动车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通行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镇政府成立镇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廖清河同志任组长,副镇长卢胜锋同志任副组长,镇交安办、信访办、财政办、通城派出所、通城公巡中队、通城镇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各村(居)党支部书记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通城镇交安办),由副镇长卢胜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袁淼同志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及日常事务工作。
四、整治范围
(一)整治对象: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电动代步车和四轮电动车。
(二)整治内容:一是电动车无保险、超员超载、非法营运、非法拼装改装、酒驾醉驾、不戴头盔、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清理整顿电动车销售市场,源头整治电动车非法销售行为。
五、任务分解
镇信访办: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信访和维稳工作。
镇交安办:要牵头组织好本辖区电动车整治工作,联合辖区派出所、公巡中队、劝导站、执法小分队等力量积极开展路面执法,严查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
通城派出所、公巡中队:加大路检路查力度,重点打击非法改装、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对拼装、改装及来源不明的电动车,一经发现,一律查扣;要求驾驶人员严格遵守“有保险、戴头盔、限1人、靠右行”的规定;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驾驶人不带安全头盔等行为,从严查处,并按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不同期限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
通城镇司法所:负责司法解释和司法调解。
镇财政办:负责指导电动车罚款缴纳入库工作。
各村(居)委:负责本辖区的宣传发动工作;对辖区电动车车主、驾驶人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安排村社干部进行入户宣传;督促劝导站开展电动车驾乘人员的劝导工作;参与信访接待、维稳处突,按照属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原则稳控、劝导上访人员、化解矛盾。
六、整治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宣传教育、集中整治、长效管理三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阶段(即日起至10月8日)
按照舆论引导、教育先行的原则,通过广播、网络、宣传栏、标语、微信、QQ群信息推送等宣传方式,大范围、多层次开展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农村劝导站的作用,加强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劝导,让更多群众理解支持电动车整治工作,养成遵守交通法规行为习惯,自觉投入整治活动,为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打下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9日至11月30日)
各村(居)委,各站所办,镇属各单位要将电动车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按照整治方案及任务职责,针对整治重点,集中优势力量,分工协作,联动执法,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完成既定工作目标。按照引入合法、淘汰非法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逐步清理规范电动车销售市场。重点针对电动车驾乘人员开展劝导工作,提高电动车驾乘人员的文明素质,减少违法行为,规范行车秩序。加强对电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查处。对初次违法的,采取扣留违法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违法行为人学习交通法规、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教育后放行。对多次违法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后放行。对符合办理保险条件的车辆,督促车主购买保险。
(三)长效管理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本次整治工作结束后,镇政府要把电动车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长效管理。由镇交安办牵头,结合辖区交通违法情况,以场镇道路为重点,开展早查、夜间行动,重点整治电动车超员、违法载人等行为,常态化综合执法,形成强大整治合力,巩固整治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居)委、镇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动车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靠前指挥,狠抓落实。要督促本单位有电动车的党员干部、职工、临聘人员带头遵守。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法人员要严格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讲究工作策略,注重工作方法,既要做好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又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防止因执法不规范而激化矛盾,甚至引发信访造成不良影响。
(三)长效管理,巩固成果。各单位要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将电动车管理列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坚持常抓不懈,通过共同努力,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综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通力协作,沟通信息。各村(居)委、镇属各单位要联勤联动,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施策等机制,做到齐抓共管、整体推进。
附件:电动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通城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电动车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自行车的,认定其违法行为时违反条款为《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市条例》第七十九第二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2.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的,认定其违法行为时违反条款为《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市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代码:71040)
3.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临时号牌的,认定其违法行为时违反条款为《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市条例》第七十九第三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违法代码:71030)
4.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认定其违法行为时违反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或《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或《市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代码:71060)
5.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认定其违法行为违反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或《市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代码:20040)
6.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违反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或《市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代码:20070)
7.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违反条款为《市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依据《市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代码:71140)
8.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并督促其缴纳罚款后予以归还。(违法代码:70080)
9.利用货用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以及在主城区或者在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未经批准利用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10.电动车非法从事客运活动经教育不改的,扣留电动车,并由安监部门按“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处3000元以上罚款。
11.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要坚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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