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1410E/2022-00010 | [ 发文字号 ] | 通城府发〔202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通城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1 |
巫溪县通城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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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1 |
巫溪县通城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的通知
通城府发〔2022〕24号
通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的
通 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各村(社区)卫生室:
为切实加强我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工作,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综合服务管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鲁应华
副组长:白晶
成 员:李林涛、张威、范洪荣、谭国春、姚斌伟、钟小军、冉晓婷、各村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本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并加强日常检查和督促指导。
(二)镇卫生院职责
1.登记、上报本辖区有危险行为的病人。
2.及时将排查病例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定期将患者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3.协助开展村医培训和绩效考核。
4.承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开展病人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登记已确诊的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5.对经诊断评估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开展随访,填写随访记录。
6.对纳入免费药物治疗的贫困患者,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根据治疗方案负责随访、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监测病情变化,观察并及时处理药物可能发生的副作用,按要求认真填写治疗病历。
(三)村卫生室职责
1.协助开展病人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指导患者家庭成员护理工作。
2.协助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3.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
(四)派出所职责
1.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2.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协助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入院和出院看护工作。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协助送诊办理住院手续。
3.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风险的,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五)镇平安办职责
1.全面掌握辖区内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信息。
2.联合派出所、卫生院开展入户走访关爱工作。协调镇应急办、辖区派出所、镇卫生院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
3.分析研判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风险等级,协调落实管控措施。
(六)镇应急办职责
1.全程参与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2.协助派出所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严重精神病患者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七)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职责
1.做好救治救助工作。按照“医保先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的原则,多渠道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保证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2.对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3.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4.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辖区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八)村(社区)职责
1.配合镇平安办、应急办、卫生院、派出所,加强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参与日常监护小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相关监测活动。
2.协助登记、上报辖区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3.协助开展病人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和应急处置。
4.调查了解病人家庭经济情况,并适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
5.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宣传工作。
(九)监护人职责
做好患者监护,防肇事肇祸的发生,监督患者规律服药。如有病情加重并有打砸行为,需及时拨打110报警,或者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医一同送往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特此通知
通城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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