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1410E/2025-00004 | [ 发文字号 ] | 通城府发〔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通城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
巫溪县通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巫溪县2025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春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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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通城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
巫溪县通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巫溪县2025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春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巫溪县2025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管理春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开展“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工作,切实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根据《关于重庆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春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2025年5月底,在全镇范围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春季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村(社区)主动履职,加强联动协作,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管住人、控发案”总体要求,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春季高发的特点,强化动态排查,加大随访力度,及时发现疑似患者和肇事肇祸风险隐患,进一步健全管理台账,落实分类分级管理措施,对病情复发,有肇事肇祸风险的及时果断处置,坚决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年规范管理率、规律服药率、面访率、体检率不低于2024年同期水平。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零发生。
三、重点措施
(一)深入筛查发现疑似患者。5月31日前,各村(社区)开展一次专项筛查,提高报告患病率。通城镇综合管理小组加强对居民的政策宣传,结合“一标三实”、网格走访、矛盾排查等,将排查出的疑似患者通过“渝快政-基层智治平台”进行上报,并送至县精神卫生保健院进行诊断评估,符合要求的及时纳入服务管理。
(二)提高在册患者管控水平。2月底前,通城镇综合管理小组组织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对所有在册患者开展一次集中随访,按规定开展病情诊断和危险性等级评估。对管理过程存在困难的,要及时上报。
(三)全面落实患者监护责任。2月底前,通城镇综合管理小组结合集中随访,全面梳理患者监护情况,确保监护责任履行到位。对无监护、弱监护患者要及时临时指定、补强监护人,落实患者日常监管责任、医疗及生活费用。无法指定监护人的,确保患者按医嘱规律服药或送专业康复(托养)机构看护。病情不稳定、有肇事肇祸风险等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要协助家属及时送医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的患者,要增加随访频次,督促指导服药;病情稳定的患者,要按照规定做好日常随访工作。
(四)持续加强救治救助工作。各科室要按照职责推动落实医疗保险、救助帮扶、治疗服药、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2月底前,综合管理小组管理要摸清辖区全部在册患者医保办理、特病办理、残疾证办理、低保办理、以奖代补等情况(建立台账),符合医保特病、精神残疾证、低保等办理要求的,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要尽量动员和协助患者或监护人办理。
(五)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3月31日前,县管理办公室组织各乡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村(社区)关爱帮扶/联合服务小组成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对患者肇事肇祸征兆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患者肇事肇祸,辖区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出警,做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扩大、风险叠加。
(六)严格落实处置报送要求。未经案件调查和司法鉴定,不得主观以“(疑似)精神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等表述上报案(事)件情况。对已确认在册的患者可以注明系在册患者,但需明确其作案时精神状态尚待调查鉴定。案(事)件引发舆情关注的,要依据权威信息、采用权威渠道、经过严格审批,做好准确适度引导,切实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未经鉴定确认,严禁使用“精神病人”等类似表述对外回应。
四、职责分工
(一)通城镇综合管理小组。全面梳理辖区失访、间断服药、持续未服药、无监护、弱监护、流动暂住、病情反复发作等特殊患者情况,逐人建立工作台账,召开专题会议,综合研判风险隐患,研究解决患者查找、服药、监管、送医等实际问题。
(二)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依托网格开展失访患者清查,不服药患者、患者监护情况、流动暂住患者情况、非在管患者情况调查,建立工作台账。开展联合随访并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动态掌握患者病情、治疗、服药、监护等情况。发现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要及时报警并做好先期处置。
(三)平安法治办。加强统筹、调度、督导,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纳入一体推进平安重庆、法治重庆建设。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挂牌整治重要内容,与平安报表、平安稳定问题清单晾晒评估挂钩,对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组织开展责任倒查,督促严肃追责问责。
(四)第三人民医院。负责专项行动统筹和日常调度等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对患者开展危险性评估、信息交换、随访管理和应急医疗处置,对患者家属开展健康指导,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提供随访技术指导。
(五)通城派出所。牵头警情处置、案件办理,协助送医治疗,执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强制医疗,配合通城镇开展随访管理,协助查找失访患者的工作,协助民政办查找流浪乞讨患者原籍,协助查找流动患者信息。
(六)民政办。牵头推进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中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治救助服务,做好患者排查、随访管理,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政领导、卫健牵头、部门共管、社会参与”工作原则,由平安法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其他科室按照职责共同推进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科室要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评估、管理、服务、信息报告等工作,切实加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督导问责。平安法治办要切实加强对排查管控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对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村(社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责任、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大案(事)件或引发舆情炒作的,将予以倒查问责。
(四)做好信息报送。从2月开始,各村(社区)每月底前报送专项行动推进情况至通城镇平安法治办李林涛处。行动结束后,报送专项行动总结。紧急、重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附件:1.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
2.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情况统计表
通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
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
指导语:为促进公众健康,我们需要了解您身边的人(居委会的居民,村里的人,家中的人)是否曾经出现以下情况,不论何时有过,现在好没好,都请您回答我们的提问。我们保证对您提供的信息保密,谢谢您的帮助。现在请问您,有没有人发生过以下情况:
其他异常行为:
填表说明:
1.本清单用于精神障碍患者发现工作,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或用于精神障碍相关知识的大众健康教育。
2.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
3.每个问题答“有”或“没有”。
4.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清单中的一种情况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填写《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
填表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复核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编号 |
姓名(1) |
性别(2) |
年龄(3) |
工作单位及职业 (4) |
家庭详细地址和电话 (5) |
监护人 姓名 (6) |
与监护人关系(7) |
符合“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第几条(8) |
精神科执业医师 诊断情况 |
精神科执业医师 诊断复核情况 | ||
诊断(9) |
签名及 日期(10) |
诊断复核(11) |
签名及 日期(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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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由乡镇(街道)填写(1)至(8)项后,报县精神卫生中心。
2.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确定严重精神障碍诊断的,在第(9)项“诊断”栏中填写疾病名称;对不能确定诊断的,在“诊断”栏中填写“待核查”;对排除诊断的,在“诊断”栏中填写“排除”,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第(10)项签名。
3.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检查诊断,在第(11)项“诊断复核”栏中填写疾病名称,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第(12)项签名。
4.本表原件保存在县精神卫生中心,复印件反馈乡镇(街道)。
填表机构名称: 填 表 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诊断机构名称: 主管人员: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诊断复核机构名称: 主管人员: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情况统计表
乡镇(街道):
村(社) |
全面排查情况 |
在册患者管控随访情况 | ||||||||||||||||
排查户数 |
排查人数 |
疑似患者数 |
总人数 |
镇街研判会议(次) |
研究解决高风险患者例数 |
集中随访患者数 |
指定或补强监护人患者数 |
送专业康复(托养)机构患者数 |
长期有人际或家庭矛盾 |
外出情况 |
曾经肇事肇祸 |
长期流动患者 |
正在住院 |
失访 |
非在管 | |||
县内其他乡镇 |
市内其他区县 |
市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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