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453343477/2021-00053 | [ 发文字号 ] | 溪人社发〔2021〕10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鱼鳞乡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7 |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脱贫劳动力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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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鱼鳞乡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7 |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脱贫劳动力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落实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1〕311号)文件,现对《关于继续落实脱贫劳动力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溪人社发〔2021〕104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跨区域交通补助分为去程票据票价据实补贴和一次性定额补贴两种方式
(一)能提供票据的脱贫人口
按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去程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的票据票价据实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
对票据形式不作限制,可为实体票、订票单、行程单、电子票、订单截图等,能体现乘车人信息和路线即可。
中转乘车、起点站(终点站)非户籍地(就业地)的,乘车线路符合常理即可。
乘坐飞机、轮船等非政策规定交通工具,金额未超出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金额超出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照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折算报销(两地间无高铁的按长途汽车最低票价)。
(二)不能提供票据的脱贫人口
确因票据遗失或灵活出行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县外市内就业50元、市外就业300元的标准报销一次性定额补贴。
二、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去程票据票价据实补贴与一次性定额补贴(县外市内50,市外300)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不能重复申报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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