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的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纳入恢复重建补助的对象。
二、不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的对象。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1.因灾损毁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
2.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因灾损毁的房屋;
3.因年久失修而倒损的危旧房屋;
4.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三、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的程序。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镇)核、县定”的程序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即由受灾群众提出因灾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资金申请;乡镇、村组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并张榜公布后,报县应急局审批。
1.本人申请。因灾倒损农村住房的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巫溪县因灾倒损住房需救助申请及审批表》,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并填写。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书面申请内容,对因灾农村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审核。
3.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由镇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建议救助金额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应急局:
4.县应急局审批。县应急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数额、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作出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