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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1-09-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当前我市实体经济企业发展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在已出台“涉企减负30条”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市级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帮扶存在流动性风险等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渡过难关,重点向产业龙头、“双百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民营企业倾斜。

(二)推动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探索建立市级融资担保基金,增资优质民营担保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由此产生的代偿损失,按20%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联动区县和社会资本,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扩大到20亿元,覆盖面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使用时间延长至15个工作日,单笔使用金额提高至8000万元,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合作银行不得因民营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而下调其信用评级或压降其授信额度。

(四)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且融资余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全部组建债委会。对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扩大民营企业联合授信试点企业范围,合理确定企业授信额度。

(五)在确保全市民营企业贷款规模不低于2018年6月末水平的前提下,推动本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实现国家提出的民营企业贷款“125”目标要求,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引导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2/3,力争3年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推动银行机构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力争全市3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000亿元。

(六)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地方法人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以及地方法人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较多贷款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绩效评级。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对因客观原因导致贷款出现风险的小微企业信贷经理,给予免责或减责。

(七)积极争取国家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渝落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运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低成本贷款。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票据贴现“绿色窗口”办理票据贴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再贴现支持。

(八)推动更多民营企业到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税收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积极储备优质项目,吸引私募投资基金加快进入我市,力争年度新增股权投资规模100亿元以上。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落实挂牌奖励政策,推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加快建设成为服务我市民营企业股权融资的重要资本市场。

(九)健全常态化“政银企”对接机制,建立集合市场监管、税务、社保、房地产、水电气等相关信息的大数据平台和信用系统,为银行获取高质量信息、防控风险和推出新产品提供支持。将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区县,提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对申请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其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给予贴息。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企业,可凭借贸易项下的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资产与经营特点的抵押贷款产品,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创新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土地租赁使用权、经营用房使用权、设施设备所有权抵押贷款模式。积极引进和培育产权评估中介服务机构,为银行贷款提供支持。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十一)严格落实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企业缴费方式稳定,对企业以前年度的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不超过1年或者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二)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人力社保、财政、经济信息等部门认定后,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十三)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等政策,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的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等方式减轻负担。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3年内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

(十四)从发电、输配、政府基金及附加、用户四端共同发力,将产品有市场的重点工业企业用电价格降低到0.6元/千瓦时左右。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实行“一企一策”开展用电诊断。加强我市调峰期间重点企业用气保障,调峰气价上浮不超过门站价的20%。

(十五)进一步降低港口作业费和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建立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口岸物流等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共同参加的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完善国际物流大通道,畅通多式联运,打通“最后一公里”,提高铁路、水运货物运输占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六)在经国家或市政府认可的工业园区范围内,属于智能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各区县以园区国有平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楼宇产业园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推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支持建设以孵化器、加速器、软件园为主的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

四、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七)压缩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时限至3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逐步探索“以函代证”模式,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企业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用地预审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取消初步设计审批、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15项审批事项。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21项审批事项在全市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严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救助机制、重大纠纷应急协调机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疏解行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推动有关区县、市级部门限时解决。加大企业减负、利企便民、奖补政策、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等信息公开力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件: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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