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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202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17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月1日我县正式实施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为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巩固禁放成果,经县政府同意,制定了《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及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巫溪府发〔2019〕3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该通知共分为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整合资源、广泛宣传引导,严格安全监管、强化源头管控,开展隐患排查、化解安全风险,加大联动执法、严格依法查处,落实禁放看护、做好应急处置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因人事变动,对巫溪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先斌任组长,副县长黎中华、唐江洪、吴海龙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办、县供销合作社、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四项创建”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燃管办)设在县公安局,由吴海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伍远鹏、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胡怀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李在泉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合作社、柏杨街道、宁河街道派人集中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巫溪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202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县燃管办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推进。

(二)统筹整合资源,广泛宣传引导。一是明确了在2022年1月15日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集中宣传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二是明确了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委、县教委、各网格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宣传工作责任。

(三)严格安全监管,强化源头管控。一是要求应急管理在审批、经营、培训、检查等环节严格许可、强化监管。二是要求公安严把道路运输许可关,严格审核相关企业、人员、车辆资质,依法核发运输许可。三是要求市场监管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要求供销做好烟花爆竹专营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

(四)开展隐患排查,化解安全风险。要求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五)加大联动执法,严格依法查处。一是要求县燃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动执法,加强区域联动合作。二是要求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对运输、经营、销售、储存等各环节强化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三是公布市民举报电话“023-51229110”,对依法查处的各类违法行为,媒体及时曝光。

(六)落实禁放看护,做好应急处置。在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元宵等燃放烟花爆竹重点时段,以街道、社区为基本单元,以辖区道路、重点地区、楼群单位、行业场所为重要点位,明确禁限放看护网格,分区、划段包干负责,严格落实禁限放看护措施。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禁放区域为:宁河街道:东至九层楼-磷肥厂大桥桥头一线,南至环保社区,西至碧水雅苑小区,北至绕城路。含北门大桥、绕城路、S201西门路段、太平路、前进桥(延伸至道仕阡湾、碧水雅苑、S201墨斗城路段、亿联五金家居建材城)、先锋路起点(滨河汽修)、新环路、先锋路终点(马莲溪大桥)、环城路、桥南街、桥北街环线以内的区域及环线外侧的城市建成区。柏杨街道:东至碧水雅苑小区,南至奉溪高速以下,西至S102凤凰镇界牌,北至110KV高压线以下。即红线内所含的白马社区、丰益社区、新华社区、墨斗社区。(详见禁放区域示意图)

二是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上述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是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2021年12年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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