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3日印发了《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巫溪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起草背景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事关人民群众经济利益、事关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社会稳定,其政策变化事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重大利益调整,那么为什么要修订印发《实施办法》呢?一是法律层面有要求。比如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8年开始修订,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方式方法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为承接和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需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二是政策层面有需求。比如市级层面的《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1999年施行至今已有2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文件确定的现行补偿标准也已实施8年之久,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也应及时修订。三是民生层面有诉求。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偏低,比如原砖混房屋的成本补偿为600元/平方,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为6500元/亩,已不能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进行修订相关条款。
二、《实施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县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依据4个。一是国家层面有2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是市级层面有2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巫溪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适用范围
区片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适 用 范 围 |
Ⅰ |
4.56万元/亩 |
宁河街道、柏杨街道、凤凰镇 |
Ⅱ |
4.30万元/亩 |
城厢镇、菱角镇、宁厂镇、大河乡、上磺镇、古路镇、峰灵镇、蒲莲镇、文峰镇、塘坊镇、朝阳镇、徐家镇、白鹿镇、尖山镇、田坝镇、红池坝镇、通城镇、花台乡、下堡镇、土城镇 |
Ⅲ |
4.01万元/亩 |
胜利乡、天星乡、长桂乡、乌龙乡、鱼鳞乡、双阳乡、兰英乡、天元乡、中梁乡 |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范围
1、被征收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被征收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被征收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乡镇企业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4条。
(一)明确了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费用的标准。
1、安置补助费总额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县土地整理征收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8000元/亩计算,例如征收张三家普通耕地2亩,其将获得1.6万元的青苗补偿。
3、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等级分为三个标准,具体见下表
区片 |
区片位置 |
土地补偿费 |
Ⅰ |
宁河街道、柏杨街道、凤凰镇 |
1.368万元/亩 |
Ⅱ |
城厢镇、菱角镇、宁厂镇、大河乡、上磺镇、古路镇、峰灵镇、蒲莲镇、文峰镇、塘坊镇、朝阳镇、徐家镇、白鹿镇、尖山镇、田坝镇、红池坝镇、通城镇、花台乡、下堡镇、土城镇 |
1.29万元/亩 |
Ⅲ |
胜利乡、天星乡、长桂乡、乌龙乡、鱼鳞乡、双阳乡、兰英乡、天元乡、中梁乡 |
1.203万元/亩 |
4、房屋补偿按照拆迁重置价格标准补偿,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以户为单位支付搬迁费,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每户2000元,3人以上的户每人600元,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人以下按3人计算)。
住房按时搬迁的,按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0%。给予搬迁奖励。
例如征收张三砖混结构200平方的房屋,张三家人口共4人,选择在农村自建房屋安置方式,其将获得房屋补偿19万元,自建补助9.5万元,搬家费0.48万元,临时安置费2.16万元,按时搬迁奖励1.9万元,共计33.04万元。
(二)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参保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1、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以下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人员安置对象,按照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只征收未发包土地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本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县人民政府核准。
(三)明确了奖励等内容。
1、按时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
(1)城市规划区内货币安置奖励标准:(被拆迁房屋标准面积-应安置面积)×1500元,如被拆迁房屋标准面积小于等于应安置面积,则按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0%奖励;
(2)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安置奖励标准: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0%;
(3)城市规划区外奖励标准: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0%。
五、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和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判定,深入理解是否长期在被征地范围生产生活这一重要判定依据。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坚决把握“严格落实安置人数”“谁失地,安置谁”“兼顾农户剩余耕地情况”“只征收未发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四个原则。
六、新旧政策对比
相比于《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巫溪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城区管委会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6号)等以前施行的政策标准,2021年出台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21〕13号)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变更调整:
(一)土地补偿费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内1.4万元/亩,城镇规划区外1.3万元/亩,其他地区1.2万元/亩调整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其中,原用于统筹社会保障的土地补偿费的80%现在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
(二)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农村住房的重置价格标准相应进行了提高,以最常见的砖混结构为例,重置价格从每平方660元提高到每平方950元。
(四)将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从6500元提高到8000元。
(五)充分考虑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将原单一考虑设备净值计算企业搬迁损失费的方式,调整为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六)《实施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判定综合考虑了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等因素,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属于人员安置对象和住房安置对象的判定标准。
(七)结合全市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区片价不分地类的实际情况,将安置人数计算方法调整为按照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八)特殊住房安置对象新增达龄未婚青年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九)不再要求选择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农转非。
(十)新旧政策补偿标准对比表:
新旧政策补偿标准对比表 | |||||
政策 文件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
房屋重置价格 (以砖混为例) |
土地补偿费分配 | ||
社保统筹 |
集体 |
农户 | |||
旧政策 |
6500元/亩 |
600元/平方米 |
11200元/亩 |
2800元/亩 |
0元/亩 |
新政策 |
8000元/亩 |
950元/平方米 |
0元/亩 |
2736元/亩 |
10944元/亩 |
七、热点政策问答
(一)征收部分土地时,未被征地的农户是否可以进行人员安置?
答:征收农户承包土地时,安置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未被征地的农户不能进行人员安置。
(二)农户房屋被拆迁可以选择哪些安置方式?
答:可以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三)住房货币安置和自建安置有什么区别?
答: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采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四)因为继承存在两处农村住房的,现在同时被拆迁应怎么补偿?
答: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其另一处被搬迁房屋进行成本补偿后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五)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和使用?
答: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区片综合地价的24%)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安置登记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明承包经营户的被征承包土地面积;土地补偿费的20%(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和发放?
答: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5万元/人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计入征地成本。
八、名词解释
达龄未婚青年: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登记结婚的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