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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溪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溪府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巫溪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完善三项制度,提升食盐专营水平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稳妥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撤销县盐务局,剥离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县经济信息委作为盐业主管机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盐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食盐专营管理及执法工作,负责储备盐管理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发展稳定;负责盐业统计分析。县食药监分局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等环节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等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贯彻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食盐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国家安全标准,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委增设盐政执法科,充实和加强盐行业管理和盐业专营执法工作力量。县食药监分局与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按照《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县内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县内任何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均不得从事食盐生产。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按照《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县内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三、推进四项改革,释放盐业市场活力
(四)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按照《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允许市内已经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自主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到我县开展跨区经营,进入食盐流通和销售领域,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我县食盐批发企业代理销售。
(五)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县经济信息委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六)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按照《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取消两碱工业盐合同备案、放运备案制度,取消对符合环保排放、安全生产、能耗标准等要求的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包括市场限制和价格限制)。县经济信息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放管服”相结合原则,加强工业盐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县质监局要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县工商局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七)改革食盐储备制度。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对企业食盐储备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对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食盐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现行方式管理。
四、加强四项工作,健全盐业综合监管
(八)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监管。从2018年起,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将进行许可证重新核发,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配合做好我县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重新核发工作,做好换证后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监管。
(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灵活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建立保供机制;会同县卫生计生委、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切实加强对保供对象的动态管理,在启动财政补贴时确保补贴人群的真实性。由县盐业公司具体做好平价合格碘盐供应工作,保证平价碘盐质量,保证贫困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确保我县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十一)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制定完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密切关注食盐市场秩序、盐业企业经营情况、食盐价格等各方面动态,建立县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紧急突发情况下要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申请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十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巫溪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扶贫办、县国资监管中心、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分局、县盐务局(县盐业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济信息委,由县经济信息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督促改革任务推进落实。在工作组统筹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协作,细化工作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进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十三)分步实施改革。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我县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流通销售。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县盐务局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当。县经济信息委、县食药监分局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监管体制平稳过渡;制定完成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食盐储备、价格监测、应急保供等方案。2017年12月底前,撤销县盐务局,并做好职能职责移交工作,从2018年1月1日起由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我县盐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县经济信息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十五)加大督察问责力度。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问责机制,对盐业体制改革推进缓慢的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督导。
附件:巫溪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
附件
巫溪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
序号 |
改革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
---|---|---|---|---|---|
1 |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
稳妥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撤销县盐务局。充实和加强盐行业管理和盐业专营执法工作力量,新增县经济信息委盐行管理和监督等职能职责。 |
2017年12月底 |
县编办、县经济信息委、县食药监分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盐务局 |
2 |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新增盐行业管理和盐业专营执法人员招录方案并尽快补充到位。 |
2018年1月底 |
县人力社保局、县经济信息委 |
县编办、县财政局、县盐务局 | |
3 |
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对食盐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案件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
长期 |
县盐务局、县食药监分局、县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食药监分局、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县商务局、县农委、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 |
4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
长期 |
县食药监分局、县经济信息委 |
| |
5 |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
县内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任何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均不得从事食盐生产。 |
长期 |
县经济信息委、县盐务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分局 |
6 |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
以我县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
长期 |
县盐务局、县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分局 |
7 |
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
长期 |
县国资管理中心、县盐业公司 |
| |
8 |
四、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
允许重庆市内已经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到我县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县经营,自主建立销售渠道,进入食盐流通和销售领域,或者委托我县食盐批发企业代理销售。 |
长期 |
县盐务局、县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
9 |
五、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
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
2016年底 |
县盐务局、县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
10 |
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
长期 |
县盐务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县商务局 | |
11 |
六、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
取消两碱工业盐合同备案、放运备案制度,取消对符合环保排放、安全生产、能耗标准等要求的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包括市场限制和价格限制)。 |
2016年底 |
县盐务局、县经济信息委(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
12 |
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
长期 |
县工商局 |
| |
13 |
七、改革食盐储备制度 |
落实国家对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食盐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
长期 |
县经济信息委、县盐业公司 |
|
14 |
八、加强盐业企业资质管理 |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配合做好我县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重新核发工作,做好换证后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监管。 |
2018年底 |
县经济信息委 |
县食药监分局 |
15 |
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 |
2018年底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 |
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分局 |
16 |
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
长期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 |
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分局 | |
17 |
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
灵活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建立保供机制;做好平价合格碘盐供应工作,保证贫困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确保我县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
2018年底前完成方案制定 |
县经济信息委、县卫生计生委 |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盐业公司 |
18 |
十一、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
制定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
2018年底 |
县经济信息委、县盐业公司 |
县政府应急办 |
19 |
建立县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
2018年底 |
县经济信息委、县盐务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食药监分局、县盐业公司 | |
20 |
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
长期 |
县经济信息委、县盐务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县盐业公司 | |
21 |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
统筹协调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督促改革任务推进落实。 |
2018年底 |
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 |
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成员单位 |
22 |
十三、分步实施改革 |
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当。 |
至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结束 |
县盐务局 |
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局、县农委、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分局 |
23 |
县财政局对过渡期盐政执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
至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结束 |
县财政局 |
县食药监分局、县盐务局 | |
24 |
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监管体制平稳过渡。 |
2018年6月底 |
县经济信息委、县食药监分局 |
县盐务局 | |
25 |
十四、切实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
2017年底 |
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 |
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成员单位 |
26 |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 |
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氛围。 |
长期 |
县经济信息委、县盐务局(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 |
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分局 |
27 |
十六、加大督察问责力度 |
加大督察力度,建立问责机制。 |
2017年底前完成 |
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 |
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组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