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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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巫溪县小微企业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小微企业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8日  

 

巫溪县小微企业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小微企业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创办小微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扶持重点。

1.行业。市级鼓励类行业: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县级鼓励类行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商贸、租赁、修理等生产生活服务业和特色商业街区。

2.人群。四类人群,即: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

第五条 根据本细则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指雇工20人以下、投资金额15万元以下,创业者为 四类人群创办的符合市级和县级鼓励类行业,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字样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鼓励创业活动

 

第六条 创业者拟创办小微企业的,应向工商部门提出创办申请,符合创办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第七条 微型企业在设立登记2个月后,提出享受创业补助的申请,提交《创业补助申请书》、《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创业投资计划书》以及人群类别、从事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辖区工商所进行审查,不属于补助范围的直接退回申请,属于补助范围的,对其进行回访,再根据回访了解的实际经营情况、实际投入情况、员工雇佣情况等报县工商局审核,经巫溪县职业教育中心培训结业,然后进行评审,确定创业补助金额并三级公示后,财政拨付创业补助资金。在进行公示的同时,县评审小组需组织专人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八条 创业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个人消费。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向工商部门报送企业年报时,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县工商局审查,未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的,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库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其他补助。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1.完善政府补贴办法。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市级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代账、会展、水电等运营补贴。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4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20131231前成立的微型企业,在20151231日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的个人出资部分。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201612月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由工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小微企业基本信息,各小微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下月10日前,到县财政局申报,应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该季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入库税票原件及复印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3.加大就业社保扶持。小微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可具体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咨询和申请办理。2015年底前,小微企业新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县人力社保部门咨询和申请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改善融资环境。

    1.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执行同期基准利率,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的奖励。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鼓励类小微企业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财政按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小企业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加大贷款担保扶持。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 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 0.5 个百分点。

3.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市级微型企业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损失,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1/3的原则,对承贷银行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县经信委、县工商局、县人力社保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经信委、县工商局、县人力社保局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根据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经信委、县工商局等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上年四季度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明确下年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并通知企业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二)近两年没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三)相关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就企业申请资料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无异议的小微企业和经核实没有问题的小微企业列为扶持对象,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会商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扶持企业,企业收到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经信委、县农委、县科委、县文体广新局、县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及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实行全过程服务监管。

    第十七条 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工商局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2.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201491日以前办理的微型企业申请注销,应当经评审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201491日以后办理的微型企业按照一般市场主体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注销。

第二十条 对骗取、套取资助资金的,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以及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创业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工商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工商局会同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2.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3.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4.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四类人群包括:

1.高校毕业生。指在校学习和已毕业的高职(专科)、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含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归国留学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中职(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

2.返乡农民工。指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或经商1年以上的本县农村户籍人员。

3.失业人员。指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以及在我县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

4.军队复员人员。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安置,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自主择业义务兵和士官,以及军队自主择业干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五类行业包括:

1.科技创新类:是指从事以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经营活动的。

2.电子商务类:是指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经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商店,从事实物或非实物交易(同时开展实体店交易的,交易额应占全部交易额70%以上);为网商和传统企业提供网店装修、网络整体营销等第三方运营服务,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装备和软件开发的。

3.节能环保类:是指从事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现代生产型和现代服务型。

4.文化创意类:是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艺创作、广告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艺术表演、文化经纪、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产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等生产和服务的 。

5.特色效益农业类:是指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带动农民增收为目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优化配置生产要素,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农产品及饲料加工和运销、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现代服务的 。

第二十五条 创业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

创业补助资金=基本创业补助+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创业者身份补助+雇工人数补助。

基本创业补助:市级鼓励行业1万元,区县鼓励行业0.5万元。

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实际投入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0.1万元。

创业者身份补助:高校贫困毕业生1万元、高校毕业生0.8万元、其它0.6万元。

雇工人数补助=实际雇佣人数(按实际雇佣人数计算,超过20人的按20人计算)×0.025万元+ 参加社保人数(按实际在本企业参加社保人数计算,超过10人的按10人计算)×0.05万元。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巫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