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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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3〕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巫溪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投资拉动战略,全面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确定。

(一)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全县生产力布局有重大影响;

2.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

3.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具有重大影响;

4.对其它项目建设具有制约或带动作用;

5.县上组织实施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二)重点项目应具有一定投资强度,法人明确,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基本具备建设条件:

1.基础设施项目及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2.公益性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三)重点前期项目应达到以下投资强度:

1.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2.产业类、公益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成立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县重点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主要职责如下:

1.统筹全县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统筹年度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全面掌握重点项目建设总体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收集、运行监测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策划、包装、储备重大项目。

 

第二章 项目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县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县重点办牵头管理。未纳入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业主负责研究并推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

实行四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项目推进实行督查通报和专报制。纳入考核的重点项目,由县委、县政府明确牵头县级责任领导、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编制重点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季度目标任务计划分解,送县重点办汇总并报县政府审批。

1.重点项目的牵头县级责任领导负责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建设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2.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点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县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要求,抓好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3.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项目投资环境的主要责任人,项目所涉乡镇(街道)负责提供项目投资环境保障。

第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推进管理制度。

1. 实行重点项目巡查制度。县重点办定期实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请县上相关领导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 建立重点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认真编制年度总进度计划及分月计划,计划目标要明确、量化,实物量、形象进度、投资进度要一致,并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重点项目调度会,对下一步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解决时限。

3.建立和完善县重点项目建设月报表制度。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各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建设统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半年工作总结报送县重点办,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推进情况和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和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报送县重点办,县重点办汇总后及时通报。

4. 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考核制度。在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县重点办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全县重点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项目乡镇投资环境保障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重点项目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法进行。考核小组要围绕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在建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的策划储备、前期工作推进情况等重点内容对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考核。重点项目建设主要考核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和经常性的管理工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主要考核前期项目的个数、规模、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考核按照月抽查、季通报、年考评的形式进行。

1)月抽查。由县重点办按月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县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抽查,以重点项目动态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2)季通报。由县重点办会同有关方面按季对全县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3)年考评。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提供全年任务完成自查报告,县重点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评。

第八条  重点项目考核结果纳入县级部门、各乡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并提高重点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在综合目标考核分值比例。

第九条 建立县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管理制度。全县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积极策划、包装和培育重点项目;县重点办要定期汇集和发布项目信息,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完善重点项目基金管理制度,将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重点项目一经确定,县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重点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规划、土地部门应积极做好县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办理项目选址和安排建设用地。电力、交通、通信、供水、供气、市政等单位,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优先满足县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保证县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市级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对重点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县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窗口指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县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县重点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严禁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县重点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

(四)违反国家和市级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十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县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

(三)在对县重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或核准),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县重点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对县重点项目进行收费、摊派、罚款、停工的。

第十八条  对扰乱重点项目建设正常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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