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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38750071502K/2021-01717
  • [ 发文字号 ]
  • 巫溪府办发〔2021〕42号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成文日期 ]
  • 2021-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9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有效性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7-09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4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方案》《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重庆市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短板,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以筑牢底线补齐短板为突破口,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破解我县农村养老储备相对不足、运营能力差、购买服务能力弱等困境,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统筹、覆盖全体、分层分类、公平可持续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我县农村养老由政府兜底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由政府单一服务向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参与转变,由机构养老向居家社区养老、乡村互助养老延伸,满足我县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全县至少建设1所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实现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应护尽护”;在乡镇推进乡镇敬老院提档升级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实现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应养尽养”、社会失能老年人“需托尽托”;在村分类设置互助养老点,实现农村社会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有需必应”。力争到2022年,全县建成县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1所,升级改造乡镇敬老院24所、建成乡镇养老服务中心30个,设置互助养老点209个,基本形成覆盖全面、功能完善的县、乡镇、村三级养老服务阵地。

(二)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网络。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确保农村互助养老“有阵地、有人员、有经费”,针对不同需求开展“助养、助餐、助乐”等互助服务项目。到2022年,每个村设置1个兼具日间照料、康复理疗、休闲娱乐、紧急救援等功能的互助养老点,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养老助理,培育1支志愿服务队伍,每个村民小组组建1个互助服务小组,对农村老年人普遍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紧急救援等服务,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居住、集中助餐、流动助浴送医等服务,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文化等多元化需求。

(三)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管理运营机制。依托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监督指导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统筹协调乡镇、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建立完善运营补贴制度,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到2022年,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由养老机构运营,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率不低于60%。推“中心带点”连锁化运营模式,增强管理运营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到2022年,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不低于90%,乡镇敬老院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65%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建设。

1.“政府统筹、部门负责,量力而行、保障基本,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集中照护问题,最大化“照护失能、释放有能”。在古路镇敬老院新建巫溪县第一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作为照护机构先行试点,力争到2021年底,完成工程建设并实行社会化运营。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残联、古路镇。

(二)推进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工程。

1.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见附件1)等指标,对24家乡镇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确保安全隐患全部清除、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乡镇。

2.推进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全县各乡镇结合辖区实际,依托乡镇敬老院或利用乡镇卫生院、闲置学校、社会办养老机构等资源建设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建设指标详见附件2),在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职能、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强化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为社会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原则上敬老院提升改造的乡镇,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同步实施。其中,利用地处场镇较近的敬老院改扩建的,应同时具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利用远离场镇的敬老院改扩建的应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功能为主,合理设置社会老年人托养护理等功能,其他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可由场镇所在社区养老服务站承担,实行一体化管理。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国资监管中心,各乡镇。

(三)推进农村互助养老体系建设。

1.合理规划建设村级互助养老点。结合我县各村常住人口实际需求,对全县209个村规划建设村级互助养老点。各村尽量选择交通方便、公共资源相对便捷可及的地方设置村级互助养老点,并满足适老化要求。规模较大、人口较集中的村,应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单独设立互助养老点,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设置配餐室、休息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等功能用房,力所能及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规模较小、人口较分散的村,可依托村便民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公共资源,合并设置互助养老点,增加但不限于紧急救援等服务功能;即将合并撤销的村、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所在的村,可不设立互助养老点,由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邻近的互助养老点等提供延伸服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国资监管中心,各乡镇。

2.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队伍。把发展养老服务作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在村“两委”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全县所有村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选聘养老助理,或依托村“两委”成员、村医、基层治理网格员等,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兼职养老助理;大力培育老年协会等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发动农村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力争每个村至少有1个老年协会、1名养老助理和1支志愿队伍。在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的指导下,互助养老服务队伍依托村级互助养老点,摸清农村居家特困人员及高龄、独居、留守社会老年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区分不同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多样化有针对性互助养老服务。对居家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老年人等重点对象,组织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提供居家照料、寻医送药、代买代缴、春种秋收等生产生活支持服务;对其他高龄、独居、留守社会老年人,实行“网格化”“划片式”结对帮扶,定期上门巡访探视,提供家政保洁、精神慰藉、救助救援等基础服务。支持社工机构或老年协会等承接互助养老点运营管理。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1.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合理落实养老人才薪酬待遇和购买服务措施,多渠道、多举措吸引稳定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对乡镇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点)以及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评比。2021年,培训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40名及养老护理员50名,力争到2022年实现我县养老机构护理员均持证上岗。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

2.依托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监督指导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统筹协调乡镇、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妥善解决乡镇敬老院法人登记备案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各乡镇。

3.医疗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坚持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平台,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健康体检评估、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到2021年底,推进乡镇卫生院和辖区内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提高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质量。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设施就近整合设置,鼓励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空余资源举办养老机构。发展“互联网+老年健康”,鼓励发展面向农村老年人的远程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定期组织流动助医服务车、服务队,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国资监管中心,各乡镇。

4.提升农村老年人养老照护支付能力。严格落实农村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津贴政策。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支持农村老年人积极参保“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提升失能老年人的护理支付能力。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各乡镇。

5.积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坚持和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子女亲属在家庭养老中的主体作用。组织开展孝亲敬老典型评选活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将履行赡养老年人义务纳入征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赡养老年人失责惩戒机制,教育督促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司法、民政等部门和村“两委”、老年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及时发现、调解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赡养纠纷,依法维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内容纳入全县民生实事进行部署推进,定期督导和绩效评价,督促推动工作落地落实。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沟通,统筹推进落实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乡镇要及时合理规划选址,尽快启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做好指导工作,强化落实本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督导指导各乡镇对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估检查并落实整改。

(二)落实财力保障。县财政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区县留存福彩公益金,并争取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建设运营资金投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的村级互助养老点给予奖补。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新(改)建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配套政策。鼓励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校舍、厂房等建设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1.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2.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互助点建设基础指标

          3.巫溪县村级互助养老队伍花名册

附件1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

基础指标

序号

指标类别

指 标 要 求

1

(一)建筑标准

1.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2

2.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

3.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

4

(二)设施设备

1.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釆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5

2.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

6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

7

(三)院区场地

1.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

8

2.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供养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

9

)用房功能

1.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

10

2.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觐房、附属用房。

11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

12

4.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13

(五)适老化改造

1.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

14

2.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

15

3.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 电梯等设施和部位应实施无障碍改造。

16

4.地面做防滑处理。

17

(六)照护型床位

1.应根据便于为失能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

18

2.照护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19

(七)消防安全

1.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 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0

2.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的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21

3.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22

4.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附件2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互助点建设

基础指标

类  别

面   积

功能区设置

服务内容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

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与乡镇敬老院和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料机构一体建设。

应设置休闲娱乐、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护理型床位。

为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家政服务、托养护理、短期托养、长期照护、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等养老服务,为村级互助养老点培养助老员,组织开展老年活动和互助养老服务。

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

主要依托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村级互助养老点,应单独配置一定面积的专用养老服务用房(至少1间);也可依托居民点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选择邻近合适的农户设点。

应配置电脑、图书、娱乐等基本设施,有条件的也可设置养老床位。

主要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培养的助老员,为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定期探访、人文关怀、亲情联络、健康体检、生活照料、志愿服务、紧急救援等养老关爱服务。

附件3

巫溪县村级互助养老队伍花名册

名称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养老助理员




老年协会(协会组建人数不应少于10人,按实际组建人数填写)




老年志愿队伍(协会组建人数不应少于10人,按实际组建人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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