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8750071502K/2021-01769
- [ 发文字号 ]
- 巫溪府发〔2021〕14号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9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有效性 ]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当前,正值高温伏旱期,气温持续升高,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
二、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区域:县境内林区及林缘周边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禁火区域;禁止烧荒、烧草灰、烧秸秆、烧灰积肥等一切生产性用火;禁止烧香、烧纸钱、点蜡烛(油灯)、烧坟草、烧蜂窝、打火把等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野炊、吸烟、玩火;禁止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禁火期内,停止生产、工程用火等林区用火的审批。
五、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宣传,落实责任,增设防火检查卡(点)、坚持扫码入林工作,增派巡山护林人员,加大巡护力度和密度,严格野外用火管控。加强对儿童、老人及智障、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员的管控,防止特殊人员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六、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护林员,因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导致辖区出现森林火灾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要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执行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禁止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责任人,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补种树木;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森林防火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用火,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12350、51728808、51522171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