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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溪府办发〔20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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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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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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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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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府办发〔2022〕45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县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严格执行房屋安全管理法规,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乡镇(街道)要对本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公路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移民安置点、工业园区、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区域,特别是老城片区、宁厂古镇、城镇小产权房、建设年代久远的老旧房屋。突出排查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建立台账。
3.排查方式。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部门核查,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各乡镇(街道)将排查信息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并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建立整治台账(附件3)。力争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
各乡镇(街道)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聚焦用作学校和幼儿园、学校周边租赁住房、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医疗机构、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务必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处置。
(三)彻底整治隐患。
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 建立整治台账。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实施安全鉴定,各乡镇(街道)在此基础上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 制定整治方案。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综合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时限要求等。
3. 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整治的原则。一是对于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拆除或者加固处理等措施以消除隐患。二是对于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三是对于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四是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 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城市管理、村(社区)“两委”、物业管理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建加层、擅自变动主体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依托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进一步充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从事鉴定的机构应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按要求落实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名单报县安委会备案,抄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要加快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利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和办公住宿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委)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县教委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丧葬、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执法查处工作;县农业农村委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农村建新房未拆旧房处置有关工作;县商务委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县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等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依法对园区内的厂房进行安全管理;县国资监管中心负责依法对国有企业所属资产房屋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三)加强技术支撑。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局安排自建房整治专项经费,用于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组织人员培训等工作,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五)强化督促指导。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督促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适时对各乡镇(街道)“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进行通报。
(六)做好宣传引导。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小区公示栏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的必要性、紧迫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营造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 巫溪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 巫溪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3. 初判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治台账
4. 经营性自建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表
附件1
巫溪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成立巫溪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王 中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黎中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林 永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郑成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伍远鹏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宝林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家斌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县民族宗教委主任(兼)
姚 举 县委编办主任
冉发军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许正国 县教委主任
曾治永 县经济信息委主任
胡怀明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许科文 县民政局局长
谭 刚 县司法局局长
许建川 县财政局局长
李 勇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 斌 县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赵定忠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詹亚军 县农业农村委主任
罗四能 县商务委主任
段家宁 县文化旅游委主任
冯克林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远冬 县应急局局长
张 益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小伟 县林业局局长
张 杰 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邹永文 县国资监管中心主任
陈 宇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规范自建房规划、建设、使用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我县房屋主体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委,由张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委)、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资监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代章。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2
巫溪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快速准确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决定开展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迅速对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属地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排查整治范围
居民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用作学校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医疗机构、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经营性自建房,同时包括居民自建后作为住宅销售或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学校周边、劳动型密集企业周边、医院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点、工业园区、工矿区、景区、安置区、古镇、老街、坡地建筑群、集贸市场、农家乐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老城片区、宁厂古镇、城镇小产权房、建设年代久远的老旧房屋。
(二)重点房屋。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
(三)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四、实施步骤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压实责任,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应查清有无专业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变形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应查清经营许可等合法合规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未获得相关手续违规经营的应立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填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表》(另发),并签字确认。对故意瞒报、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街道)初步排查。
各乡镇(街道)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针对性技术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自查、排查档案。凡是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的,3层及以上自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步排查出的存在隐患房屋。乡镇(街道)应及时、分批、分类将初步排查结果(附件3)报送县住房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
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隐患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同时重点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对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进行核查,安全检查应逐栋形成安全记录,填写《经营性自建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表》(附表4),建立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附表3)。对未获得相关手续违规经营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停止营业,依法依规查处,发现自建房未获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应会同乡镇(街道)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已开展安全鉴定的,应收集并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真实性。行业安全检查结果(附表3)应及时抄送乡镇(街道)和县住房城乡建委。
(四)县住房城乡建委核查、抽查。
县住房城乡建委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及时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抽查。一是要全数核查初步确定为有隐患的房屋,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隐患。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确定的隐患房屋,乡镇(街道)通过初步排查确定的隐患房屋,行业主管部门抄送的结构安全性隐患房屋,依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开展核查,逐栋形成《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报告》(另发)并明确房屋安全隐患结论和处置建议。对核查结论为有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列入《经营性自建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隐患排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另发);对核查结论为无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及时销号。核查结果应报送县政府,同时抄送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二是要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严防错排漏排。县住房城乡建委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乡镇(街道)排查工作质量开展督查,并重点抽查核查初步确定为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实际状况,比例不少于当地经营性自建房总量的10%,应完善抽查记录,建立抽查台账,发现乡镇(街道)存在错排、漏排等排查不实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合格率低于90%的,应报告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责令乡镇(街道)重新排查。
(五)安全鉴定。
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县住房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开展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等安全鉴定工作,并依据标准规定,出具明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处理要求、处理措施建议,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鉴定机构发现影响房屋整体安全使用或整体承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县住房城乡建委、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均应上传至重庆市“智慧房安”管理平台。
(六)隐患处置整治。
各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处置后整治,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
1. 隐患处置阶段。一是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果断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二是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部门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三是对安全鉴定为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的Dsu级房屋,县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立即确定停止经营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四是对安全鉴定为部分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Csu级房屋,县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分类确定观察使用、限制用途、暂停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五是对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到房屋安全的,县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确定采取停止使用避让搬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同时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落实处置责任。六是对排查核查、鉴定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县住房城乡建委要确定立查立改的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
2. 隐患整治阶段。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置的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除险加固、修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技术文件,在此基础上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县住房城乡建委对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治工作予以指导,建立完善隐患处置整治台账,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信息及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处置、整治做实落地。并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结果及时抄送县住房城乡建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县级督导。
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建督导工作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督导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对“百日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的,将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负责同志,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实落地。
五、时间安排
(一)隐患排查核查(即日至2022年7月15日)。
通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初步排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县住房城乡建委抽查核查,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及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要立即停止经营,解危处置。对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
(二)安全鉴定、隐患处置整治(2022年7月16日至9月10日)。
在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隐患状况的基础上,对隐患房屋逐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安全鉴定结论及建议,逐栋确定隐患房屋处置措施,房屋产权或使用人按照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隐患整治工程措施、方案,立即启动隐患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县住房城乡建委和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的要求,各自落实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县级部门应分别制定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群防群治。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各专业力量参与群策群治。
(四)强化技术指导和支撑保障。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实时公布具备房屋建筑鉴定活动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方便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选用,同时组织技术人员,常态化对乡镇(街道)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等,支持各乡镇(街道)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本地技术人员组织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做实落地。
(五)强化严惩重罚。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据职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查处,对该类自建房和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规范安全鉴定行业秩序,对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3
初判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治台账(此表分阶段逐步完善)
填报单位:年 月 日 |
||||||||||||||||||||||
序号 |
乡镇 |
村 |
产权人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属于农村低收入群体 |
房屋基本情况 |
整治情况 | |||||||||||||||
主管部门检查结果(仅对经营性房屋) |
县住建委核查结果 |
安全鉴定等级(Csu级/ Dsu级) |
建筑层数 |
建造年代 |
结构类型 |
建造方式 |
是否为经营性自建房 |
经营用途 |
管控措施 |
工程措施 |
其他措施 |
政策支持 | ||||||||||
具体措施 |
是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
下一步计划 |
具体措施 |
完成时间(年月) | ||||||||||||||||||
例1 |
**镇 |
**村 |
*** |
****** |
否 |
未鉴定 |
Dsu级 |
2层 |
1980年及以前 |
砖石结构(非预制板) |
建筑工匠建造 |
是 |
批发零售 |
封闭停用+警示标识 |
是 |
继续管控 |
无 | |||||
例2 |
**镇 |
**村 |
*** |
****** |
是 |
Csu级 |
1层 |
1980年及以前 |
土木结构 |
自行建造 |
否 |
拆除 |
2022.12 |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 | ||||||||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方式: | ||||||||||||||||||||||
备注: |
附件4
经营性自建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表
房屋基本信息 | |||
地址 |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路街巷(组)号栋 | ||
产权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房屋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m2 |
结构安全性 | |||
房屋产权人自查结论 |
□有,自查结论 □无自查结论 | ||
镇街排查结论 |
□有,镇街结论 □无镇街结论 |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有,鉴定结论 □无 | ||
设计情况 |
□有资质单位设计 □无资质单位设计 | ||
建造情况 |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 ||
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 | |||
房屋产权登记 |
□有 □无 | ||
经营安全性 | |||
经营许可手续 |
□有 □无 | ||
经营场所 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
检查人(签名): 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