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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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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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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贯彻落实〈重庆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任务分解表》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措施任务分解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责任单位 |
实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完善行动 |
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精神科(心理科)建设 |
1 |
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发挥自身优势,达到二级精神卫生中心标准。 |
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 |
2 |
到2025年,每千名常住人口精神科编制床位数0.6张。 | |||
3 |
到2025年,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设置精神科(心理科)。 | |||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心理科)设置 |
4 |
到2025年,4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精神科(心理科)门诊;甲级乡镇卫生院、甲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精神科(心理科)的比例达到100%。 |
县卫生健康委 | |
加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
5 |
县精神卫生保健院负责辖区内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业务督导和质控考核等工作。县精神卫生保健院设置独立科室承担辖区内精神卫生防治工作,至少配备5名专职工作人员。 |
县卫生健康委 | |
加强精神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
6 |
加快推进“精康融合行动”,依托县精神卫生保健院设立精神康复技术指导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 |
7 |
出台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评价管理办法,采取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康复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等定期开展综合评价。 | |||
8 |
到2025年,全县100%的街道、80%的城市社区和50%的乡镇开展精神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超过60%。 | |||
实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完善行动 |
完善强制医疗和社会救治等场所建设 |
9 |
依托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专门收治强制医疗患者的独立区域。 |
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街道) |
10 |
实施传染病防治能力提升工程,依托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建设专门收治精神障碍合并传染病患者的独立区域。 | |||
11 |
加强精神卫生类优抚医院建设,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做好对退役军人、特困供养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等对象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引导和规范社会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 |||
实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健全行动 |
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
12 |
全面启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县级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强化乡镇(街道)社会心理服务站和村(社区)心理辅导室设置。 |
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
13 |
加快构建医疗机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衔接递进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 |||
14 |
到2025年,县级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建设达标。 | |||
15 |
到2025年,乡镇(街道)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站(不含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心理服务科室)。 | |||
16 |
到2025年,村(社区)设立心理辅导室。 | |||
17 |
到2025年,95%的中小学设立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含心理辅导室)。 | |||
18 |
到2025年,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比例达到60%。 | |||
19 |
到2025年,考核合格的心理咨询师达到4人。 | |||
20 |
到2025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 |||
21 |
到2025年,公安、司法系统在监管场所普遍设立心理辅导室。 | |||
实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健全行动 |
强化心理援助和心理危机干预 |
22 |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组建县、乡镇(街道)两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加强队伍培训、演练和督导。 |
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
23 |
强化对各级各类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综合性医院急诊室、基层派出所、基层治理指挥中心、信访接待室有关工作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对自杀等心理危机的识别和预警能力。 | |||
24 |
畅通县级、乡镇(街道)两级及各部门心理援助热线联系,建立转介机制,依托县级“023—51524132”心理健康服务热线,为居民提供“7×24小时”心理咨询服务。 | |||
25 |
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等“五社”联动机制,为贫困、弱势群体和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的群体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 |||
规范引导心理健康服务行业发展 |
26 |
探索建立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注册等制度。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 |
27 |
探索对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实施登记备案管理,鼓励参与制定地方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伦理规范,出台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评估指南,定期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星级评定。 | |||
28 |
探索将各类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管理。 | |||
强化覆盖全社会的心理健康服务 |
29 |
依托覆盖全社会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进驻、聘用专职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提供优质心理健康服务。 |
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 |
30 |
到2025年,设立社会心理服务站或心理辅导室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至少为辖区内10%的人群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 |||
31 |
到2025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 |||
32 |
到2025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低于30%。 | |||
实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健全行动 |
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干预 |
33 |
不断完善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四位一体”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大力实施“莎姐守未”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对师生、家长的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构建完整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体系;优化协助机制,完善预警体系,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和学生心理健康。 |
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
34 |
强化对围产期和更年期女性的心理健康宣教以及心理行为问题早期识别、干预和转诊。 | |||
35 |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为空巢、失能、留守等老年人群定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 |||
36 |
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 | |||
37 |
强化对流浪乞讨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引导其回归社会。 | |||
38 |
到2025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定期测评及干预率达到100%。 | |||
实施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39 |
将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纳入亟需人才培养范畴。继续实施精神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转岗培训。到2025年,每十万常住人口拥有6名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 |
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街道) |
40 |
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推动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志愿者及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 |||
41 |
完善对基层精神疾病防治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到2025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80名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防人员,不足80名患者的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防人员。 | |||
42 |
将精神卫生知识及有关工作技能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 |||
实施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
完善人才队伍激励保障机制 |
43 |
按照有关规定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待遇倾斜。对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对其所需绩效工资单列发放。 |
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街道) |
44 |
积极探索与基层精神疾病防治医生专职化要求相适应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基层精防人员的待遇。 | |||
45 |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基层精防人员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成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 |||
46 |
积极鼓励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基层治理指挥中心工作的编外精神科医师参加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考核招聘。 | |||
强化心理健康科技创新 |
47 |
依托市级布局的脑和类脑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大力扶持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有关研究,重点推进精神卫生临床研究、精神疾病防治新机制与适宜技术研究、致病机理研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
县卫生健康委 | |
48 |
到2025年,成功创建县级精神卫生重点专科1个。 | |||
加强精神卫生数字化建设 |
49 |
加快“社会·渝悦·精神卫生”应用开发,推进其与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互联互通,整合疾病监测、预防、诊疗及康复等业务信息。 |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 |
50 |
到2025年底,实现信息报告、信息交换、联合随访、分色分级、应急处置和综合管理等功能,纵向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横向联通各级政法、公安、民政、残联、医保等部门。 | |||
51 |
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精神卫生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定期分析研判,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患者信息安全以及隐私保护工作。 | |||
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强化行动 |
健全完善综合管理机制 |
52 |
依托平安巫溪建设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属地主责、部门协作”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
53 |
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医保、财政、残联、司法等部门严格落实市委平安办印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办法》,强化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 |||
54 |
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村(社区)的督导,确保服务管理工作落地落实。 | |||
55 |
县委平安办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巫溪建设工作内容,定期进行考核监督。 | |||
落实患者服务管理 |
56 |
对所有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面实施动态分色分类管理,依托乡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等,通过排查发现、信息交换、诊断评估、联合随访等方式,实时掌握患者现实状况、病情变化、治疗服药、监管看护、在(失)库等情况,动态开展分色评估,严格落实分色管控措施,对确需住院的患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 |
57 |
到2025年,全县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到5.7‰、规范管理率不低于95%、规律服药率不低于95%。 | |||
强化患者救治救助保障 |
58 |
为所有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 |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 |
59 |
对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不能落实规律服药、具有肇事肇祸风险的患者全面实施长效针剂治疗。长效针剂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力争出台长效针剂免费治疗政策。 | |||
60 |
逐步提升精神障碍患者居民门诊特病报销标准和住院单病种床日付费标准,加强对精神障碍合并躯体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 |
巫溪县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指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分类 |
指标名称 |
2023年 |
2025年 |
责任单位 |
1 |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
启动二级精神卫生中心创建(个) |
/ |
1 |
县卫生健康委 |
2 |
县属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心理科)设置率(%) |
/ |
100 |
县卫生健康委 | |
3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心理科)设置率(%) |
/ |
40 |
县卫生健康委 | |
4 |
每千名常住人口精神科编制床位数(一张) |
0.43 |
0.6 |
县卫生健康委 | |
5 |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
县级心理健康服务中心 |
/ |
1 |
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委、团县委 |
6 |
乡镇(街道)社会心理服务站设置率(%) |
/ |
100 |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 |
7 |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设置率(%) |
90 |
95 |
县教委 | |
8 |
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 |
20 |
≥30 |
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 |
9 |
考核合格的心理咨询师数(人) |
/ |
4 |
县卫生健康委 | |
10 |
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
精神卫生重点专科(个) |
/ |
1 |
县卫生健康委 |
11 |
乡镇(街道)专职精防人员与在册患者比 |
1/120 |
1/80 |
县卫生健康委 | |
12 |
每十万常住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4.5 |
6 |
县卫生健康委 | |
13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水平 |
在册患者报告患病率(‰) |
4.58 |
5.7 |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
14 |
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 |
93 |
≥95 |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 |
15 |
在册患者规律服药率(%) |
82.5 |
≥95 |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 |
16 |
救助保障水平 |
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免费提供率(%) |
36 |
100 |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