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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 2021 〕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建筑、城管、交通、规自、农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 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原则,所涉及各单位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类依法成立的企业应承担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落实部门(单位)监管责任。
按照“行业管理,属地处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业本辖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 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汇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合力。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事前有效预防、事中有力监管、事后妥善处置”的原则,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实行项目资金备案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隐患化解、信访维稳和督促清偿等责任,全力抓好本行业本辖区农民工工资监管的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分两次将本系统、本辖区2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样表见附件1)报送县人力社保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设 置专职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健全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单位参与的协调机制。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欠薪问题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监察,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和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法律宣传,监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规范欠薪案件代理行为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牵头负责制定和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证金制度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项目的行为,并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信息纳入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等工作。
县信访办负责督导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的集访事件。
县总工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国资监管中心负责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工作。
人民银行巫溪支行负责依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时联合惩戒。
县政府督查办负责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督查。
(三)严格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但未严格审核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支付行为,或未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分离划拨,导致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或者先行垫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三、健全“两金三制”支付保障制度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
在建筑、城管、交通、规自、农业、水利、电力、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欠薪保证金、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1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额度的5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无拖欠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额度的40%缴存保证金,连续3年无拖欠的可以办理免缴手续。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决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单位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前,应了解该项目在县人力社保局是否有未处置完毕的举报投诉事项。全县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劳务费),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力社保部门 备案。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四)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可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建立专项支付工作组。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巫溪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名单见附件2)。
(二)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定期督查机制,健全问责制度,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 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县人力社保局要对各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三制”保障制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上访集访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报送《巫溪县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量化打分,严格考核,考核年度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
(三)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要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四)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 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20号)同时作废。
附件:
1.巫溪县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样表)
2.巫溪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和主要职责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巫溪县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施工企业 |
项目中 标金额 (万元) |
项目建 设情况 |
是否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度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
办理农民工工资个人银行卡(个) |
农民工工资已支付至 年月,有无拖欠情况 |
备注 |
注: 1.填报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填报本行业本辖区的项目。
3.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县人力社保局(联系人:蔡仕勇;联系电话:51536000)。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巫溪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
成员名单和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李先斌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苗青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世明 县人力社保局局长
成 员:陈兴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吕 评 县法院副院长
张云宁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 翼 县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邵和平 县教委副主任
谭国军 县经济信息委副主任
李在泉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易兴阗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治平 县国库收付中心副主任
徐 明 县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
张培林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治平 县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谭登焱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凌文斗 县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姜朝荣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杨本孝 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任
李耀权 县商务委副主任
杨 锋 县文化旅游委副主任
邬江荣 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冉晓林 县林业局副局长
张 琼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世泉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吴 平 县信访办督查专员
谭 建 县国资监管中心副主任
胡绍学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马 琳 人民银行巫溪支行副行长
张劲松 县银保监组组长
县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承担专项工作组日常工作,由李世明同志兼任县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势研判,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三)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大问题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领导全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建立重要时段、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五)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
(六)完成县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