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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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规划区及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巫溪府发〔2022〕50号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巫溪县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巫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

宁河街道:东至九层楼—磷肥厂大桥桥头一线,南至环保社区,西至碧水雅苑小区,北至绕城路。含北门大桥、绕城路、S201西门路段、太平路、前进桥(延伸至道仕阡湾、碧水雅苑、S201墨斗城路段、亿联五金家居建材城、先锋小学、巫溪县中医院)、先锋路起点(滨河汽修)、新环路、先锋路终点(马莲溪大桥)、环城路、桥南街、桥北街环线以内的区域及环线外侧的城市建成区。(详见图示区域)

柏杨街道片区:东至碧水雅苑小区,南至巫溪县渝溪花栗加油站,西至S102凤凰镇界牌,北至城厢镇城北村金良俊房屋。即红线内所含的柏杨街道白马社区、丰益社区、新华社区和墨斗社区部分区域,城厢镇城北村部分区域、杨家村部分区域、白新社区部分区域。(详见图示区域)

凤凰镇:东至S102凤凰镇界牌,南至巫云开高速以下,西至石龙村至胜利乡公路,北至施家村北侧村域边界线。即红线内所含的工业园区、凤凰社区、高杨村、双凤村、施家村、中河村部分区域、七星村部分区域。(详见图示区域)

三、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上述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九、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及有关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巫溪府发〔2019〕32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巫溪县城市规划区及有关区域烟花爆竹禁放示意图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6日  

附件

巫溪县城市规划区及有关区域烟花爆竹禁放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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