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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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巫溪府办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提升农村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规范化、数字化、公开化,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严格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夯实乡村振兴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二)成员主体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成员权益,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公开透明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开,全面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委托代理原则。在保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委托乡镇(街道)进行统一代理。

三、重点措施

(一)规范资产资源管理

1.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常态化。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开展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盘点,做到对象范围、清理内容、方法步骤、统计口径、工作目标“五统一”,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乡镇(街道)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核查,防止清产核资走过场、虚报谎报,并指导其将清产核资数据录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并纳入财务账内核算。

2.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及对外投资,应当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做好备注。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承包费或租赁费及期限等。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定期核对。对外投资明细台账应明确投资的对象、金额、方式、期限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农村集体资产使用规范化。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等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制定经营方案,提出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或租赁方案,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含集体资产参股或股份合作)应符合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依法签订投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资产经营方案、收益情况应及时向本集体成员公开,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4.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化。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管理,依托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及时准确登记各项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投资分红、到期应归还的本金等债权进行全力清收,建立预警机制,提前提醒和催收。对农村集体借出资金按照“谁批准谁负责收回”的原则落实责任,确保应收尽收。建立债务控制和化解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街道)审核或备案。

5.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规范化。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报废、损毁,应当按程序申请,规范处置,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二)规范集体资金管理

1.规范收(支)预决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末组织编制下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本年度的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张榜公示,并报乡镇(街道)代理中心备案。经“四议两公开”通过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单笔列支时,可不再另行表决;超出年初制定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部分,需重新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乡镇(街道)代理中心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对当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2.规范集体收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入账和核算,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以现金形式收到的所有资金,要在收款后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须开具全市统一制定的票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村集体地票资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补助资金,纳入“专项应付款”实行专账核算,不属于收入范畴。

3.规范集体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财务支出应遵循量入而出原则,支出时应填写财务支出审批表,列明财务支出明细项目及内容、金额。严禁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为村干部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奖金。上级部门安排的外出学习培训,按上级部门通知执行;外出考察须经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同意;学习培训及外出考察单据入账时,需将通知、外出学习考察审批手续一并入账。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将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

4.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核算主体为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联合社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开设个人账户或与个人账户混用。已经独立开户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资金严禁混同管理,确因政策原因暂存村(居)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资金应记入村委会“应付款”等会计科目,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转入村(涉农社区)联合社银行账户。

5.规范现金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并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借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金的须开具借条并及时归还。严禁大额付现,单一事项使用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须实行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除外)。严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以外的人员经管现金。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证明人证明签字(盖章)、监事会审核同意,按支出限额审批规定报审批人同意并签字(盖章)。报账时,村报账员将已履行民主理财程序的支出票据交乡镇(街道)代理中心,经审查核实后,履行记账手续。零星支出,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人直接审批;较大额度支出,由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村党支部委员会集体会审,联合社理事长、监事长和村支书共同签字,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街道)审核,特别重大事项在实施前需报乡镇(街道)党委会同意后再实施。零星支出、较大额度支出、重大财务事项标准由乡镇(街道)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牵头制定。

2.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其他票据和自制凭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使用全市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禁止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由村(涉农社区)联合社向乡镇(街道)代理中心领取,代理中心要进行编号登记,做好领销记录,由代理会计妥善保管(代理会计为第三方机构人员的,由代理中心确定专人保管),坚持以旧换新,票款同行。村(涉农社区)联合社每次报账时必须将领用的收据一并带到乡镇(街道)代理中心审核。

3.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村(涉农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银行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方法,预留村(涉农社区)联合社财务专用章、代理中心主任印章、代理会计印章、村报账员印章四个印鉴,并分别保管。四个印鉴齐全方可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代理会计为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的,可不预留代理会计印章。

4.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定时、定点、定项开展财务公开,适时做好内容更新,确保公开时间及时,公开程序规范合理,公开内容真实全面。财务公开资料须经联合社理事长、监事长、乡镇(街道)代理会计签字确认〔代理会计为第三方机构人员的,由乡镇(街道)代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审签〕,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坚持“方便实用、因地制宜”原则,在便于集体成员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乡镇(街道)、村两级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要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是实施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对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乡镇(街道),县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并督促及时整改。

(三)加大责任追究。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并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履行村级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职责和监事会负责村级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督职责。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要指导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主体监督职责,配齐配强农经管理和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力量。各乡镇(街道)要优化农村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立准入制度和岗位退出机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适应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新要求。

五、其他事项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三资”管理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巫溪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