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国资发〔2020〕47号
巫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 〔2018〕 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管理
(一)管理原则。
1.我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县国资监管中心负责审批。
2.严格规范企业资产的出租出借程序,避免企业资产的出租出借损失,严禁人为将整体资产分零出租,严禁将企业国有资产出借给私有企业和个人。
3.企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等方式,要求承租方、承借方不得转租、转借,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资产出租出借企业不得列支已出租出借资产的内部维修维护费、装饰装潢等其他费用支出。
(二)办理程序。出租出借企业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县属国有企业向县国资监管中心报送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其中:企业下属子企业出租出借事项,报总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总公司向县国资监管中心报送出租出借申请。
2.出租出借资产到期后再次出租出借的资产,仍按上述程序报批,不再继续出租的,要向县国资监管中心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出租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企业应逐级上报审批。出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申报资料。县属国有企业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2.巫溪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件)。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凭证。
4.企业董事会决议。
5.县国资监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明确工作要求
(一)管理职责。县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要切实承担好下属子企业国有资产组织管理职责,督促下属子企业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招租方式。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单宗资产年租金招租底价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竞租。以下情形经县国资监管中心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1.承租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的;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出租的;
3.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
4. 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形。
50万元以上企业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事项应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招租底价。企业资产出租应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租赁资产进行估价或询价,以资产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对外公开招租。租赁资产到期后续租的,可以租赁合同到期前的租金作为招租底价。
(四)信息公开。县属国有企业出租出借事项,除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公开外,还应在本企业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租方式,出租出借对象、租期、租金等信息,公开情况应做好资料保存备查。
(五)收入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出租收入管理。承租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租金。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出租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于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企业出租收入按相关规定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六)信息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在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县国资监管中心备案管理,其中:企业管理的下属子企业出租出借合同原件报总公司备案管理。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并仍在进行的出租出借事项,应在通知下发后按上述管理权限,将合同原件分别报县国资监管中心、总公司备案管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一)严肃工作纪律。各企业不得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不得隐瞒、滞留、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国资监管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出租收入解缴以及相应的财务会计管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巫溪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巫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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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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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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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产权证号 |
购置(取得)日期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账面原值 |
租赁价格评估值 |
出租/出借 |
拟出租/出借期限(年) |
租金底价 |
招租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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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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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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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企业审核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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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分管负责人(签章) |
主要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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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可自行加行,没有上级企业的单位不需填报上级企业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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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格型号/产权证号:房屋和土地所有权填写产权证书号码,设备类填写具体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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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量单位:平方米、台、件等。 数量和账面原值:为出租、出借资产的数量和账面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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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出借选填:(1)出租 ,(2)出借。 招租方式选填:(1)公开招租,(2)协议招租,(3)续租,(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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