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民发〔2017〕7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财政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发放标准和范围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7200元发放,从特困供养经费中支出。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经审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应当依法纳入生活费发放范围。当前,我县已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可以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领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发放时间:对2016年6月30日以前,已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其基本生活费从2016年7月1日补发;对2016年7月1日以后,经审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其基本生活费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我县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发放时间:特困人员经申请按程序批准纳入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其照料护理补贴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
二、规范补助发放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加强资金统筹,保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及时足额兑现。其中: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直接发放到供养机构;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生活补贴发放到个人。
三、加强政策宣传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代表着党和政府对特困人员的关怀,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形式。各乡镇(街道)要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对象知晓政策内容,让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及时按程序申报领取。同时,乡镇(街道)要注意细化工作措施,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顺利实施,每一个城乡特困人员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将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工作监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要严把审批关,严禁虚报和冒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县财政、监察等部门将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巫溪县民政局 巫溪县财政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