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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3-09-03

渝民发〔202310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581元提高到60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735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9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822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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