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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日期:2023-11-15

序号 补贴资金名称 主管部门 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依据(超链接) 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
1 应急救助 县应急局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1.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

据灾情实际而定,发生灾情申请即可发放。 据灾情实际而定,发生灾情申请即可发放。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补助资金或用于归垫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直接开支。 023-51728826
2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县应急局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实行“一卡通”向其家属发放慰问金。 023-51728827
3 过渡期生活救助 县应急局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1.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通过。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4.县应急局审批。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023-51728828
4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应急局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工棚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1.书面申请。 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2.村级民主评议。因灾造成倒损住房,在进入倒房恢复重建期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开展村级民主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签注意见。
4.报县应急局审批。实行“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023-51728829
5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县应急局 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1.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2.村级民主评议通过。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4.报县应急局审批。实行“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023-51728830
6 物资救助 县应急局 未进行集中或分散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无房可住受灾人员。 1.帐篷发放。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2.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3.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1.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2.村级民主评议通过。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4.报县应急局审批。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集中或分散领取的方式发放救助物资。
023-51728831
7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 县教委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每生每年按2000元档或3000元档资助,3000元档用于资助脱贫家庭学生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渝教财发〔2017〕29号) 根据学生在校情况,每月进行发放 在校期间每月末进行发放 http://www.cqwx.gov.cn/zwgk_224/zfxxgkml/hmhnzj/btyj/t_12543287.html 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 023-51529435
8 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 县教委 普通高中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进行发放 审核认定后,资金预算归集完毕即可发放
9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县教委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寄宿学生。 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教财发〔2024〕30号)
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进行发放 审核认定后,资金预算归集完毕即可发放 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wj/qtwj/202406/t20240606_13271274.html

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 023-51529435
10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县教委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 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进行发放 审核认定后,资金预算归集完毕即可发放
11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县农业农村委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固定频次 无固定时间 http://www.cqwx.gov.cn/bm/xnyncw/zwgk_68174/zfxxgkml/jczwgk/slbtlybzl/nyscfz/zcyjj/202305/t20230518_11977575.html http://www.cqwx.gov.cn/bm/xnyncw/zwgk_68174/zfxxgkml/jczwgk/slbtlybzl/nyscfz/sqznn/202305/t20230518_11977397.html 023-
51522326
1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 县农业农村委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测算确定,2023年度补贴标准为101.79元/亩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巫溪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每年一次 每年6月30日前 http://www.cqwx.gov.cn/bm/xnyncw/zwgk_68174/zfxxgkml/jczwgk/slbtlybzl/gdjsylyzj/zcyjj/202307/t20230731_12197946.html http://www.cqwx.gov.cn/bm/xnyncw/zwgk_68174/zfxxgkml/jczwgk/slbtlybzl/gdjsylyzj/sqznn/202305/t20230525_11999362.html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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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农村危房改造 县住房城乡建委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纳入计划的农户按规定改造并通过验收后,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0.75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3.5万元/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3〕41号) 无固定频次 按下发文件发放

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201105/t20110521_8836811.html

农户自愿申请、村级评议初审、乡镇审批、农户按要求实施改造、乡镇验收、县级抽查验收 023-51523183
14 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县水利局 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安置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一年一次 每年3月底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日起扶持20年。 023-51699685
15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县水利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安置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一年一次 每年3月底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日起扶持20年。 023-51699685
16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县民政局 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200元/人/月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每月 月底前 http://www.cqwx.gov.cn/zwgk_224/zfxxgkml/hmhnzj/btyj/t_12533036.html 1.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3.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备注】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023-51515965
17 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 县民政局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1405元/人/月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每月 月底前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211/t20221125_11337164.html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shjz/bzwj/zxbz/202309/t20230906_12309615.html ⒈ 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⒉ 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⒊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⒋ 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023-51515965
18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县民政局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1405元/人/月进行补差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每月 月底前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etfl/202102/t20210226_8944924.html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shjz/bzwj/zxbz/202309/t20230906_12309615.html 1.申请。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政府(街道)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由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查取相关资料和内容情况,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要及时依照乡镇政府(街道)申请,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等形式配合查验工作。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要及时通知村(居)儿童主任和申请人,由村(居)儿童主任上门入户联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等工作,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同时将申请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023-51515965
19 孤儿福彩助学资金 县民政局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10000元/学年 《重庆市民政局
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每月 月底前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etfl/202102/t20210226_8944769.html 社会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023-51515965
20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助学资金 县民政局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 18 周岁,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8000元/学年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 号) 每月 月底前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103/t20210309_8978981.html 参照《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 号)孤儿助学项目实施流程,予以确认和资助。散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确认、学籍(录取通知书)等信息资料核实,符合条件的纳
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范围。
023-51515965
21 最低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 城乡低保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35元/人/月进行补差救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元/人/月进行补差救助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每月 月底前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shjz/bzwj/zxbz/202309/t20230906_12309615.html 一、申请。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者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受理。
三、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线上加线下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评审会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五、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作出审批意见。
023-51515523
22 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 县民政局 特困供养人员
955元/人/月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3〕10号)
每月 月底前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shjz/bzwj/zxbz/202309/t20230906_12309615.html 一、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受理,通过线上加线下的方式,提出初评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特困认定条件的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作出审批意见。
023-51515523
23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 县民政局 特困供养人员 全自理:50元/人/月;半护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2018〕135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0〕179 号) 每月 月底前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shjz/bzwj/lnbzwjgj/202209/t20220915_11112218.html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tzgg/202009/t20200901_7833297.html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给予资金拨付。 023-51515523
24 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 县民政局 特困供养人员 7200元/人 《巫溪县民政局 巫溪县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溪民发〔2017〕7号) 死亡后 死亡上报后次月 http://www.cqwx.gov.cn/zwgk_224/zfxxgkml/hmhnzj/btyj/202307/t20230718_12160448.html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特困人员死亡情况,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和资金发放。 023-51515523
25 临时救助 县民政局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一)医疗困难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救助。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国家教育救助政策予以救助,教育、民政、扶贫等教育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四)其他困难救助。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其基本生产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均劳动力系数,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五)临时救助金额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县民政局应报县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20〕15号) 每次 审批后 http://www.cqwx.gov.cn/zwgk_224/zcwj/xrmzfxzgfxwj/202211/t20221112_11292295.html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组织调查人员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临时救助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三、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救助和不符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四、审批
对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023-51515523
2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农村、城乡低保中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每月按时发放 每月15日前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tzgg/202209/t20220930_11162853.html 1. 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3. 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023-51515967
27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县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每月按时发放 每月15日前 1. 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3. 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023-51515967
28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 发〔2004〕39 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 〔2008〕20 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每年1次 9月1日以前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023-51811016
2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1.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 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每半年1次 9月1日以前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 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 报表》,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023-51811016
30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制度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每人每年9600元。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每半年2次 9月1日以前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023-51811016
31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县林业局 集体与个人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天然商品乔木林林权所有者。 补偿范围内的林地按16元/亩进行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按年度实施,每年发放一次 每年度内完成发放。 http://www.cqwx.gov.cn/zwgk_224/zfxxgkml/hmhnzj/btyj/t_12528415.html 按国土三调融合后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范围申报。 023-51520020
32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退耕农户资金 县林业局 第二轮退耕还林户 100元/亩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27号) 无固定频次 — — 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wj/qtwj/202305/t20230522_11986732.html 1.乡镇街道召开村(社区)级会议,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偿政策,部署直补工作。
2.各乡镇街道核查无误后,填报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在相关村、社公示栏张榜公示(需上报公示照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公示无误后,各乡镇街道将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通过财政“一卡通”上报县林业局。
4.县林业局审核无误后,在“一卡通”系统中上报至县财政局审核。5.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付到退耕农户
023-51522532
33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县林业局 第二轮退耕还林户 按1200元/亩,分三次补助。第一次500/亩,第二次300元/亩,第三次400元/亩。 《巫溪县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意见》(府办发﹝2015﹞ 43号) 无固定频次 按照乡镇申报进度发放。 — — 1.乡镇街道召开村(社区)级会议,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偿政策,部署直补工作。
2.各乡镇街道核查无误后,填报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在相关村、社公示栏张榜公示(需上报公示照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公示无误后,各乡镇街道将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通过财政“一卡通”上报县林业局。
4.县林业局审核无误后,在“一卡通”系统中上报至县财政局审核。5.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付到退耕农户
023-51522532
34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县发展改革委 参与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人员 按劳计费 劳务清单 无固定频次 按照乡镇申报进度发放。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0624.htm 项目业主收集劳务清单 023-5152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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