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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1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5-04-03

巫溪农函〔202488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31号提案的复函

办理类别:A

黄毅委员:

你在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前期指导和监管的建议》的提案,已于35日转交我委办理。收到提案后,我委高度重视,对你提出的问题专门研究,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复函如下:

一、关于乡镇前期指导、监管工作不到位建议严格事前审批和监管的问题

(一)制度制定方面。20238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函》(巫溪农发〔2023167号),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管,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二)技术培训方面。2024329日,我委召集各乡镇分管领导、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和畜牧工作人员召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量利用专项培训会,就乡镇的职能职责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要点进行讲解并将技术要点整理成册发放。

(三)准入政策方面。为明确畜禽养殖场准入条件,2023年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巫溪规资发〔202344,对规模养殖场用地范围、选址、规模、用地使用备案等作了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同时我委在项目申报评审中对没有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予项目支持。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时对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的不予审批。

(四)项目支持方面。优先支持用于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二、关于环保风险认识不到位建议加强宣传引导的问题

(一)强化思想认识。印发了《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函》(巫溪农发〔2023167号)和《关于转发<重庆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明白纸>的通知》(巫溪农发〔2023306号),同时,召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量利用专项培训会;通过制度制定和技术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和提技术指导水平。

(二)强化入户宣传。结合党的二十大进农村宣讲、“普法小板凳”宣讲等活动,按照领导干部包片制度,进村入户开展畜禽养殖环保风险宣传引导。

三、关于治污设施不配套,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不高建议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并依法监管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一)技术指导方面。2022年以来,我委在全县范围评选出“土秀才”、“田专家”100名,主要负责辖区内种养殖业技术服务;县农广校每年深入各乡镇组织基层畜牧技术人员、养殖大户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20223月以来,中组部等6个国家部委组织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活动,已派遣67名专家到巫溪开展科技帮扶涉及13个农业产业,其中畜牧产业有生猪、肉牛、肉兔、肉鸡、牧草5个产业技术帮扶组,产业组每月深入到相关养殖场(户)开展技术帮扶,有效提高了我县畜牧技术服务能力。虽然我委在技术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还是存在畜牧技术人员少、技术弱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委将加大基层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技术服务力量及能力,同时将通过社会化服务方式多渠道开展技术服务。

(二)财政投入方面。2017-2022年畜禽污染治理工程和整县推进项目共投入财政资金约3600万元,完成600多家养殖场的粪污治理;2023年,我委已安排项目资金1530万元用于巫溪县2023年畜禽产能保供基地建设项目和巫溪县2023年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项目,重点支持项目业主新建、改建圈舍、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将沼气池、干粪堆积室、干湿分离机、粪污还田管网等环保设施设备纳入项目补助范围,支持养殖业主开展粪污还田、种养循环发展。

(三)禁养区关闭搬迁方面。2016年以来,我县共关闭搬迁禁养区养殖场128家。2023年再次摸排,禁养区现有26家养殖场。一是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我委分别给县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委报告,请求安排资金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补偿关闭搬迁,截至目前均未得到解决。二是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建议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禁养区的监管和执法。

黄毅委员,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委工作,多提意见建议,我们将根据你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为巫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此函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514

单位领导:陈小伟     联系电话:023-51522326

承 办 人:郑云才     联系电话:1573053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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