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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税务局:《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方式的通告》草案解读
日期:2022-01-18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县城品位,促进绿色发展。依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巫溪县人民政府以《通告》的形式,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相关征收事项,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有序推进。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

(四)《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

(五)《巫溪县发改委 巫溪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巫溪发改发〔2021206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按人数计征单位征收方式:本县城区(宁河街道和柏杨街道,以下同)和凤凰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人数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按年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巫溪县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按产生垃圾量及经营面积计征单位征收方式:本县城区和凤凰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量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费单位应根据县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应缴费额,按年自行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

(三)居民户征收方式:本县城区和凤凰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税务局委托重庆市渝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415日起收取水费时按月代征。

(四)乡镇征收方式:乡镇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代征。

(五)处罚标准: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免征范围:下列对象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报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3.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4.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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