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加强我县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按照《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县住房城乡建委起草了《巫溪县排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责任落实、附则7个部分。
(一)总则。这部分主要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本办法所称排水处理设施包含内容和起草依据。
(二)职责分工。这部分主要是明确建设的责任主体、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乡镇排水设施的规划编制、统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城市、乡镇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监督、指导乡镇排水运维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编制、统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负责村级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站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对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质监测。县工业园区负责园区排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红池坝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排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设施日常监督、运维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
(三)建设管理。新建、扩建、改建排水设施应围绕“三率”和规模,遵循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排水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排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建设单位邀请属地人民政府全程参与,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设;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涉及排水管网抢险,按应急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实施。排水设施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接受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将排水设施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四)运行维护管理。属地乡镇应建立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对本辖区运营单位进行监管;做好管网病害、堵塞、窨井、泵站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全县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排水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出水水质负责,产生的污泥应无害化处置。运营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配齐必要作业设备,做好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维护巡查工作。运营单位应建立排水处理设施运行报告制度,不得擅自停运乡镇排水设施,因检修、维护或突发事故等确需停运的,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五)资金保障。健全排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排水设施运维管理经费根据财政补助实施,乡镇运维管理费用具体遵照乡镇财政收支制度执行。全县排水设施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重大维修,乡镇无法承担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属地乡镇申报,运营单位核实,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会商报经县政府研究后实施。在全县排水设施管理过程中,维护费用标准需调整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协商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
(六)责任落实。主管单位应按照管辖范围对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排水处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运营单位的考核结果直接与运行服务费挂钩。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因未尽到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导致排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产生重大环保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这部分主要是明确实施时间。
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