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的管控,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文件。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系列部署的需要。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环〔2022〕43号),明确要求“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增不少于2平方公里,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亟需印发配套文件落实任务和要求。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1号);
5.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环〔2022〕43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有关内容说明
(一)调整范围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调整在原2018年《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巫溪府发〔2018〕44号)划定的基础上,对我县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一步扩大。新增范围为巫溪县双阳乡双阳村一、二社区域内,东、西、北均以阴条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界为界,南至上山盘山公路第一弯道,两侧以山脊线为界,面积2.128914平方公里。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2017年国家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综合考虑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在新增禁燃区范围中禁用高污染燃料第Ⅰ类燃料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