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我局代县人民政府拟定了《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方式方法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1999年施行至今已有2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文件确定的现行补偿标准也已实施8年多,应依据新法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全面修改。据此,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启动了新的补偿安置办法的制定。同时要求各区县要同步制定配套政策,同市级政策同步实施。202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第344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涵盖了“目 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人员安置”等内容。《实施办法》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标准和计算方式以及坟墓搬迁补偿、综合定额补偿、房屋重置价格、装修补助、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等标准。详细列举了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和安置人员对象的计 算方法。同时对住房安置对象界定、住房安置方式选择、特殊住房安置对象安置面积、住房搬迁相关补偿和补助费用等作出了规定。
三、适用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四、执行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Ⅰ区片4.56万元/亩,Ⅱ区片4.30万元/亩,Ⅲ区片4.01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二)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农村房屋按照《实施办法》附件2进行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8000元。
(五)将生产经营活动分为规模化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服务类三大类,其中规模化农业类细分为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三类,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搬迁补助标准按《实施办法》附件5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搬迁补助标准按《实施办法》附件6执行。经营一年以上的商业服务类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以实际用于商服经营门面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补助标准按300元每平方米计算。
(六)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七)特殊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为达龄未婚青年和夫妻双方均无子女)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八)征地搬迁农村住房,以户为单位支付搬迁费,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每户2000元,3人以上的户每人600元,按两次计发。
(九)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人以下按3人计算)。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以下按90平方米计算)。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90平方米以下按90平方米计算)
五、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和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判定,深入理解是否长期在被征地范围生产生活这一重要判定依据。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坚决把握“严格落实安置人数”“谁失地,安置谁”“兼顾农户剩余耕地情况”“只征收未发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四个原则。
六、新旧政策对比
相比于《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巫溪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城区管委会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6号)等以前施行的政策标准,2021年出台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21〕13号)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变更调整:
(一)土地补偿费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内1.4万元/亩,城镇规划区外1.3万元/亩,其他地区1.2万元/亩调整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其中,原用于统筹社会保障的土地补偿费的80%现在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
(二)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农村住房的重置价格标准相应进行了提高,以最常见的砖混结构为例,重置价格从每平方660元提高到每平方950元。
(四)将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从6500元提高到8000元。
(五)充分考虑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将原单一考虑设备净值计算企业搬迁损失费的方式,调整为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六)《实施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判定综合考虑了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等因素,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计算方法以及是否属于人员安置对象和住房安置对象的判定标准。
(七)结合全市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区片价不分地类的实际情况,将安置人数计算方法调整为按照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八)特殊住房安置对象新增达龄未婚青年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九)不再要求选择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进行农转非。
七、名词解释
达龄未婚青年: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登记结婚的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