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渝中区对口帮扶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草案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政策背景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区县对口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振兴〔2021〕174号)要求,两群协同区县要切实履行对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会同结对主城区制定对口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项目调度、资金拨付,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政策依据
1.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 2020年12月13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建立“一区两群”区县对口帮扶发展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7号)。
3. 2021年2月9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区县对口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振兴〔2021〕174号)。
二、政策包括的具体内容
(一)主要内容
该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渝中区对口帮扶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二)核心举措
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的对口帮扶资金年度占比不低于6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当年度对口帮扶项目经两区县政府正式下文明确后开始组织实施,原则上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对口帮扶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项目实施单位每月必须向巫溪县商务委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除涉密项目等不宜公示外,主管部门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名称等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巫溪县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新旧政策对比
2007年出台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对口帮扶巫溪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07〕114号)基础上,2021年出台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对口帮扶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21〕29号),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变更调整:
(一)新增了固定资产单个项目投资最低额。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区县对口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振兴〔2021〕174号)要求,新出台的办法中,规定了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的对口帮扶资金年度占比不低于6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二)变更了质量保证金。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要求,质量保证金部分由20%修改为3%。
(三)变更了项目最晚实施日期。将“项目实施业主必须在项目批准六个月之内开始实施”修改为“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30日内开工实施项目。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外,在60日内必须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