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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对口帮扶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5-18


 渝中区对口帮扶项目及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一区两群”区县对口帮扶发展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区县对口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振兴202117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巫溪县对口帮扶资金管理,规项目管理程序,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结合巫溪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第一条  申请使用渝中区对口帮扶巫溪县资金的项目,须围绕巫溪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渝中巫溪协同发展任务等方面。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的对口帮扶资金年度占比不低于6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第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向巫溪县商务委申报对口帮扶项目相关材料,由巫溪县商务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建工作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立项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在经确认的帮扶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巫溪县商务委对初审后的申报项目与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磋商会审,双方达成共识,分别同时报送两区县政府审核,最后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当年度对口帮扶项目经两区县政府正式下文明确后开始组织实施,原则上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对口帮扶项目。

第五条巫溪县商务委作为巫溪县对口协同发展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巫溪县财政局及时审核下达帮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二、项目管理

第六条  渝中区对口帮扶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严格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30日内开工实施项目。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外,凡60日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巫溪县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重新安排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下达调整投资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确需继续安排的,应重新申报。

第八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方案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启动和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事先报巫溪县商务委与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还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

第九条援建项目完工验收后,要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资金结算后,巫溪县商务委要根据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及时组织编制援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结余资金主要投向、安排原则、分配方案和具体项目清单。具体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内容、效益分析、结余资金使用额度、群众受益情况等内容。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经巫溪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结余资金规模较小的(结余资金占年度渝中区援助资金比例5%以下的),巫溪县商务委可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自项目开工之日起,项目实施单位每月必须向巫溪县商务委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巫溪县商务委负责每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年度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渝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巫溪县商务委对帮扶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并报告两地区县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2-3年对帮扶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审计,巫溪县商务委负责将审计报告上报两地区县政府,经两地区县政府审定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渝中区对口帮扶资金划入巫溪县财政局后,由巫溪县财政局、商务委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除涉密项目等不宜公示外,主管部门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名称等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对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重点是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规范性等。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造成资金使用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形成资金沉淀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商务委视情况将资金收回县财政。

第十六条  对口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年初确定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办公用车等办公条件改善支出;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除乡村旅游项目之外的各类娱乐设施;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单独用于就餐、娱乐、旅游等各类接待支出类项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渝中区对口帮扶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执行,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在项目启动后一次性拨付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金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启动、项目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由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审核,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乡镇)可留存项目资金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交付使用1年并经相关行业部门复查无质量问题后再行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口帮扶项目,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巫溪县商务委和巫溪县财政局有权不予拨款:

  1. 没有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的;

  2. 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度和资料的;

  3. 企业自筹资金未到位的;

  4. 项目实施中协同资金购买大宗物资、技术、服务等未通过政府采购的;

  5. 用于项目建设之外其他支出的;

  6. 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

  7. 在规定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8. 拒绝接受渝中区和巫溪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9.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商务委负责落实全面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巫溪县商务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巫溪县财政局负责对口帮扶资金的拨付、参与资金管理和监督。两区县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帮扶资金的监督、审计检查,对挤占、挪用和截留帮扶资金和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帮扶资金的行为,要如数追回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巫溪县商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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