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征求意见稿)
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零年九月
目 录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社会进步。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巫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143号)要求,制定《巫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和重庆市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以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至2035年。
一、现状与形势
巫溪县地处大巴山东段南麓的渝、陕、鄂三省(市)结合部分,东接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竹溪县,南临奉节、巫山两县,西与开州、云阳接壤,北连城口县和陕西省镇坪县。地理坐标在东经108°44′—109°59′,北纬31°14′—31°44′之间,东西长约122.25km,南北平均宽约32.96km,幅员面积4029.82km2。2020年末,全县有11个乡、19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289个行政村、4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总人口约54.15万人,生产总值110.1708亿元。
(一)矿产资源概况
1. 矿产资源特点
巫溪县矿产资源种类比较丰富,至2020年底,已发现的矿种有23种(含亚矿种):煤、铁、铅、锌、重晶石、铜、稀土、磷、硫铁矿、石膏、粉石英、钼、钒、硒、饰面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砖瓦用页岩、卤水、天然气、页岩气、矿泉水和地热(水),占全市矿种(70种)的32.9%,主要为沉积矿产。探明并有一定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有12种:煤、石膏、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砖瓦用页岩、铅、锌、钼、钒、磷、硫铁矿。巫溪县内发现各类矿化点、矿床共104处。
全县固体矿产资源赋存特点总体上是:大中型矿床少,小型矿床、矿点及矿化点多;贫矿多,富矿少。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岩盐等为优势矿种。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巫溪县已开发利用矿产主要是煤、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页岩、石膏,煤矿和石膏矿已全部关闭,截至2020年底已设矿山11个,其中大中型矿山5个。建筑石料用灰岩7个、饰面用灰岩矿3个、砖瓦用页岩矿1个。
(二)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重庆市巫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2015年为基准年,2020为目标年、2025年为展望年。规划实施以来,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加大矿产勘查投入,部分矿种矿产资源保有资源量有所增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积极成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巫溪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与资源基础。
基础地质研究程度不断提高,为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了基础资料。上轮规划期间完成了12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基础地质工作覆盖率从2015年的70%提升到了2020年的80%。
矿产资源保有储量稳步增加,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源基础。在资源勘查方面,完成了3个饰面用灰岩详查,提交资源量31914万立方米。
矿业结构调整取得初步进展,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成效明显,减缓了优势矿产资源的耗竭速度。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矿山数量由规划基期的59个减少到11个,矿山数量减少81%,大中型矿山比例由24%提高到45%,优化了矿产资源开采布局。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矿山地质环境明显好转,土地复垦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有所提高。通过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及实施的一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本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由原先的3%提高到了目前的5%,新建及生产矿山闭坑后全面治理。
(三)形势与要求
1. 面临的形式
巫溪县地处渝东北边缘,矿业经济为巫溪县的支柱产业之一,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矿产资源基础与能源保障。区内矿产种类较多,但资源总量较少,现开发利用矿种仅有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灰岩、砖瓦用页岩,开发利用矿产种类少。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建设,对矿产资源需求将继续加大。
巫溪县内煤矿已全部关闭,未来本县所需煤炭将主要依赖县外供给;建筑石料用灰岩和饰面用灰岩是巫溪县的优势矿种,产能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巫溪县基础建设及重大交通道路建设需要,对建筑石料用灰岩的需求将增加。饰面用灰岩虽然具备较大的资源储备量,但是现有资源量受限开采条件及矿石品质限制,开发利用条件欠佳,巫溪县着力打造绿色石材加工基地,需加大开展新区域、新品种饰面灰岩勘查、开发力度,满足市场需求。砖瓦用页岩市场部分需求靠县外供给,目前产量供需基本平衡。考虑到开发利用方向调整,结合巫溪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发展环保建材,争取在规划期投放饰面用灰岩、岩盐等勘查区块。
2. 新要求
鉴于“十四五”期间巫溪县矿产资源开发与矿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本区矿产资源有以下新要求:
产品结构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稳步推进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等传统优势矿产的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深加工能力,延长产品链条,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矿山优化调整。进一步调整现有矿山企业,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及与设置合理性扩大矿山规模。凡产能达不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资源储量不能保障最低服务年限、环境保护与治理不能达标的矿山、未按开采设计越界开采的矿山应予以整合或关闭,限制新建小型矿山采矿权,控制矿山总数,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
开发利用方向调整。加大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等优势矿种开发力度,力争开发岩盐等矿产,对饰面用灰岩、岩盐、地热等资源加大勘查力度。
进一步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
二、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的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宏观政策导向和有关要求,结合“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格局,结合本地区位优势、资源特色和经济社会发展,立足巫溪县发展要求,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所创新,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筑牢生态屏障,合理控制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发展优势,创建特色资源加工基地,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提升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2. 坚持需求导向,保障供给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强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矿产品市场监测,构建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提升资源的有效供应,加大本县需求量较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保障市场矿产资源需求,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3.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衔接,推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优化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提升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水平。立足区域资源禀赋,突出地域优势和资源特色,建设一批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示范基地。
4.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监管
深入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推进砂石土等矿产“净矿”出让,落实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编制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管理,推动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三)规划目标
按照国家资源政策“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依法推动矿产勘查、矿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力争实现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矿业发展格局。
1、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结合本县实情,积极开展饰面石材、岩盐的勘查工作。新发现和评价重要矿产地1—2处,获得一批推断资源量及以上重要矿产资源量。
2、增强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加强饰面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优势矿产的开发,对岩盐加强勘查,争取查明一定的资源量。砖瓦用页岩供需平衡,开采量保持不变。
3、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合理开采饰面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等传统优势矿产,加快岩盐等矿种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增强饰面用灰岩等矿产深加工能力,打造绿色建材基地;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快矿业转型升级,改善采、选、冶加工结构,提高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强绿色矿山建设,逐步提高绿色矿山比例。到规划期末矿山数量控制在26个以内,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
专栏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主要指标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
新增资源量 |
饰面用灰岩 |
矿石 万立方米 |
2000 |
预期性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处 |
2 | ||
矿山数量 |
个 |
26 |
约束性 | |
开采总量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1000 | |
饰面用灰岩 |
万立方米 |
80 |
预期性 |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 |
3 | ||
制灰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51 | ||
岩盐 |
万立方米 |
200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60 |
约束性 |
4、2035年远景目标:
资源保障能力稳步提升,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达到更高水平,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结合更加紧密,资源高效利用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完善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建立,矿业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勘查方向。加快推进饰面用灰岩、岩盐资源的勘查,鼓励天然气、页岩气、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大力支持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支持在已设油气矿业权区域增列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综合开发,依法依规解决油气勘探、开采、输送等合理用地需求。
开采方向。积极推进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岩盐的开采,鼓励开采地热、优质矿泉水。以需求牵引供给,有序推进县内建材类矿产形成集约型、规模化发展格局,打造饰面石材加工基地。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在尖山镇、塘坊镇、上磺镇及通城镇规划建材类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构造上位于尖山—巫溪向斜构造部位,尖山镇、通城镇主要开采饰面用灰岩,塘坊镇、上磺镇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
根据本县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在本轮规划期间,除继续重点开发以上区域外,还将重点开发朝阳镇、文峰镇、城厢镇等镇,形成尖山镇—文峰镇—通城镇的开发重点区,开采矿种为巫溪县的优势矿种:饰面用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同时在田坝镇一带开发岩盐资源。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勘查布局。合理规划布局勘查区块,积极引导饰面用灰岩、岩盐等矿产探矿权设置。划定勘查规划区块8个(其中已设探矿权保留1个,空白区新设7个)。预计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个,新增饰面用灰岩资源量2000万立方米。
开采布局。规划划定开采规划区块30个,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8个、饰面用灰岩矿8个、砖瓦用页岩矿1个、制灰用灰岩矿1个、岩盐矿2个(其中已设采矿权保留3个,已设采矿权调整8个,空白区新设区块12个,拟探转采区块7个)。至2025年规划期末,全县矿山数量控制在26个以内。
保护布局。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加强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落实市级规划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1个,为奉节县竹园镇—巫山县福田镇煤炭资源保护区。对政策性退出产能的资源实施矿产地储备,原则上不得压覆。重大基础设施或者其他重点项目,经严格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级及以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根据巫溪县的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综合考虑期末探矿权转采矿权等因素,巫溪县进行开采总量调控的主要矿产有:饰面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制灰用灰岩、岩盐等矿种。
专栏2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 ||
总量调控矿种 |
计量单位 |
总量调控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矿石 万吨/年 |
1000 |
饰面用灰岩 |
万立方米/年 |
80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 万吨/年 |
3 |
制灰用灰岩 |
矿石 万吨/年 |
51 |
岩盐 |
万立方米/年 |
200 |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优化布局方向。以市场配置资源,合理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淘汰或整合落后产能,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
优化布局原则。严控建筑石料用灰岩的开发总量和数量;合理调整现有矿山生产规模,鼓励资源整合,提升规模化开发程度,向集约化转型。
矿山开采最低规模。严格落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适当提高部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门槛,促进资源规模化利用。建筑石料用灰岩新设不低于20万吨/年,调整规模不低于50万吨/年。饰面用灰岩新建、整合或调整最低生产规模为1万立方米/年。新设、调整砖瓦用页岩不低于5万吨/年。制灰用灰岩新设不低于20万吨/年。岩盐新设不低于60万吨/年。有效促进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规划开发利用结构。合理规划布局开采区块,积极引导“规模化、集约化”布局,提高矿业的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培育开采、加工、科研为一体的产业基地,加快大中型和骨干矿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小型矿山或资源量少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至2025年,规划矿山数不超过26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60%。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结合国家和市级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以勘查准入、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区生态修复等为勘查开发利用准入条件。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战略性矿产和非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和采矿权、已设矿业权和新设矿业权、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固体矿产和液体矿产,对矿业权准入进行差异化管控。科学制定符合巫溪县矿产资源管理机制,切实抓好勘查开发利用管理。
勘查准入。勘查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申请勘查矿种、区块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事业法人,申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并按审批程序逐级报批备案;编制了科学合理的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勘查项目资金符合总体勘查方案的预算投入;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谁勘查谁负责、谁施工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矿业权设置及投放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各类区域的管控要求。
开采规模。矿山开采规模应与矿区(床)的资源储量相匹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除符合有关规定外,严格控制新设小型生产规模矿山,严格限制不具备扩能条件的已设小型生产规模矿山扩大范围增划资源。
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石灰岩应加强集约化、规模化利用。
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区土地和生态损毁的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已设矿山,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开采边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完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长效责任机制和基金管理制度。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按照科学、低耗、高效、安全、环保的方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施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转变资源消耗型发展模式,推进绿色开采开发、矿地和谐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绿色勘查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在勘查立项、设计、实施全过程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推广物(化)探无损地表技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二)绿色矿山建设
健全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管体系,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促进矿区矿容矿貌大改观、大提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建,落实采矿权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责任,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重要时间节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充分利用日常巡查、实地核查等工作,督促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和成效保持。强化同级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动,充分利用支撑单位技术优势,加强对企业技术指导。
加强新建矿山准入管理,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依法依规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在资源配置、矿业用地用林用草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照规定在用矿用地政策方面予以限制;对入库绿色矿山,持续巩固建设成效,对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遴选要求,提档升级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山转型发展。
(三)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矿区生态环境安全,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
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新建矿山在出让合同签订时需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义务及主体;在产矿山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督促采矿权人分年度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关闭矿山需明确责任主体,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和义务。在采矿权出让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修复的责任和义务,督促采矿权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明确基金的适用范围和计提方式,新设采矿权应在《方案》审批后1个月内建立。
加强监督、检查管理。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资料。
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应当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对当地居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规划保障措施
(一)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完善规划运行机制。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交通、林业等部门要将规划实施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开发利用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规划,建立年度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度,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规划实施年度计划
建立规划年度实施制度,按年度落实规划任务和目标,按规划部署要求分年度实施重大工程,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开发利用结构优化措施和年度指标,按要求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并向市局报送本年度规划实施安排。充分挖掘已有矿山潜力,按照“多做减量少做增量,多做存量少做新量”的原则,整合、腾退已建矿山,做好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管理,按规划时序安排有序投放矿业权。按规划明确的年度指标和年度实施安排,审查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部署矿产资源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各项工作。
(三)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报送上年规划实施情况。做好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期末评估,总结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适宜新形势和新要求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工作建议,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规划实施评估情况作为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重点发展方向调整、重点产业布局等需要进行规划调整、修编的,经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评估论证后,开展规划调整修编,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规划数据库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性数据库。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信息系统的相互衔接工作,规划调整后及时更新和上传数据库,严把数据质量,确保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实现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动态管理,提高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加强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多部门联合成立规划实施督察组,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并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列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和违法违规审批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