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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公安局:《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日期:2020-08-18

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兴趣爱好日趋广泛,养犬人群不断增多。特别是由于近几年城市发展改造加快,因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而出现大量无人看管的犬只,流浪犬数量急剧增多,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影响市容市貌。因此,为切实加强我县犬只管理,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营造创建平安县城和文明县城良好氛围,切实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通告解读

《通告》共条,主要从犬只管理区的划分、对合法饲养犬只的管理、对无主犬只的处置、饲养犬只有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犬只管理区的划分

1.重点管理区范围宁河街道:人民社区、广场社区、九磷社区、先锋社区、环城社区全部区域,环保社区新环路和亿联建材城、白鹅社区太平路和肖家湾路。

柏杨街道:丰益社区、新华社区、白马社区、墨斗社区全部区域。

2.一般管理区范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对合法饲养犬只的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并领取养犬证和犬牌),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束链和佩戴犬牌。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2.犬只管理责任人须对犬只排泄物及时清理,避免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对此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将进行集中巡查纠正。

3.对在重点管理区违规进入广场、学校、体育场所等违法饲养犬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或动物防疫部门对犬只管理责任人予以处罚。

4.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于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备案。

5.犬只造成的伤人事件,由犬只管理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对无主犬只的处置 

1.不能查明养犬人、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2.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集中巡查整治,对公共人员密集场所无主犬只进行驱离、捕捉,并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置。

饲养犬只有关法律责任

1.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2.在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有关养犬的规定按《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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