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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巫溪县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日期:2019-12-10

一、关于《办法》的起草背景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文件。2017年,我县制定了《巫溪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的施行,在健全非必须招投标领域监管体制、规范非必须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非必须招标投标制度,保护非必须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科学、公平、公正、高效优质的建设环境,我委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办法》的起草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统筹解决生态保护和脱贫双赢的指导意见》(渝环〔2019〕169号)文件精神。

三、起草和审查过程

县发展改革委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巫溪县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我委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党政网向各乡镇(街道)、部门普遍征求了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我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于12月10日再次向各乡镇(街道)、部门征求意见。12月18日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本《办法》,我委根据审议结果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最后形成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四、修订的思路

此次修订,遵循了以下基本思路: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二是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增加其操作性、时效性。三是提炼本县规范非必须招标投标活动有效做法并予以吸纳将之制度化。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三十条,与《试行办法》相较,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内容分为总则、附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建立非必须招标承包商信息库并明确了非必须招投标项目的抽选范围。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承包商信息库抽选项目的范围和竞争性比选的几种类型。再次按照《统筹解决生态保护和脱贫双赢的指导意见》(渝环〔2019〕169号)文件规定增加了对财政支持的、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这样增加了项目可操作性(第二条、第三条)。

(二)企业报名打破地域限制,按资质分类建立承包商信息库。

《办法》作出了如下修改:一是项目抽取企业采取按资质分类自愿报名原则,相比现行办法规避了施工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问题。二是针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必须招标项目被选承包商中设立地域限制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办法》规定抽取项目实行网上报名制(第十四条)。三是创新库内企业管理,做到既能放开又能管住,《办法》明确了对库内企业实行积分管理(附件3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培养优质企业,确保巫溪税收不流失(附件3第二条)。

(三)规范非必须招标管理,防止规避抽选。

针对应抽未抽、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随机抽选,《办法》作出了如下修改:一是强化了项目业主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二是提高承包商违法抽取成本,《办法》规定抽选由项目业主代表到场,报名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第十六条)这样既确保培育壮大本地企业,制约外地不法企业采取出卖资质、克隆手续、转包分包等非法方式参与。

(四)确定第二顺序承包商。

为了规避中选承包商挑肥拣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办法》规定承包商在报名签到顺序的基础上实行随机抽取,并在抽选中选承包商后同时确定一名第二顺序承包商(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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