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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8-18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犬只管理,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营造创建平安县城和文明县城良好氛围切实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县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管理区的划分

(一)重点管理区范围宁河街道:人民社区、广场社区、九磷社区、先锋社区、环城社区全部区域,环保社区新环路和亿联建材城、白鹅社区太平路和肖家湾路。

柏杨街道:丰益社区、新华社区、白马社区、墨斗社区全部区域。

(二)一般管理区范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二、对合法饲养犬只的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并领取养犬证和犬牌),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束链和佩戴犬牌。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二)犬只管理责任人须对犬只排泄物及时清理,避免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对此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将进行集中巡查纠正。

(三)对在重点管理区违规进入广场、学校、体育场所等违法饲养犬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或动物防疫部门对犬只管理责任人予以处罚。

(四)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于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备案。

(五)犬只造成的伤人事件,由犬只管理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对无主犬只的处置 

(一)不能查明养犬人、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集中巡查整治,对公共人员密集场所无主犬只进行驱离、捕捉,并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置。

四、饲养犬只有关法律责任

(一)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有关养犬的规定按《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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