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县犬只管理,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营造创建平安县城和文明县城良好氛围,切实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县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管理区的划分
(一)重点管理区范围。宁河街道:人民社区、广场社区、九磷社区、先锋社区、环城社区全部区域,环保社区新环路和亿联建材城、白鹅社区太平路和肖家湾路。
柏杨街道:丰益社区、新华社区、白马社区、墨斗社区全部区域。
(二)一般管理区范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二、对合法饲养犬只的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并领取养犬证和犬牌),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束链和佩戴犬牌。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二)犬只管理责任人须对犬只排泄物及时清理,避免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对此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将进行集中巡查纠正。
(三)对在重点管理区违规进入广场、学校、体育场所等违法饲养犬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或动物防疫部门对犬只管理责任人予以处罚。
(四)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于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备案。
(五)犬只造成的伤人事件,由犬只管理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三、对无主犬只的处置
(一)不能查明养犬人、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集中巡查整治,对公共人员密集场所无主犬只进行驱离、捕捉,并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置。
四、饲养犬只有关法律责任
(一)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有关养犬的规定按《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