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方式方法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1999年施行至今已有2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文件确定的现行补偿标准也已实施8年多,应依据新法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全面修改。据此,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启动了新的补偿安置办法的制定。同时要求各区县要同步制定配套政策,同市级政策同步实施。202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第344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Ⅰ区片4.56万元/亩,Ⅱ区片4.30万元/亩,Ⅲ区片4.01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二)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5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农村房屋按照《实施办法》附件2进行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8000元。
(五)将生产经营活动分为规模化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服务类三大类,其中规模化农业类细分为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三类,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搬迁补助标准按《实施办法》附件5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搬迁补助标准按《实施办法》附件6执行。经营一年以上的商业服务类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以实际用于商服经营门面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补助标准按300元每平方米计算。
(六)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七)特殊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为达龄未婚青年和夫妻双方均无子女)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八)征地搬迁农村住房,以户为单位支付搬迁费,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每户2000元,3人以上的户每人600元,按两次计发。
(九)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人以下按3人计算)。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以下按90平方米计算)。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90平方米以下按90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