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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水利局:《巫溪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日期:2023-03-10


为规范巫溪县小水电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我县拟出台《巫溪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7年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警示片在反馈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时,不同程度指出各地存在“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足导致河道断流”问题。我县由于辖区小水电站分布广、数量多、前阶段管理不规范等,此类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我县在2019年全面开展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目前已基本消除了境内因小水电站造成的河道脱水、断流等问题,有效减少了因减脱水引起的河道生态问题,增加了流域环境容量,但整改过程中仍有部分电站未按规定开展生态流量泄放。针对部分电站未按规定开展生态流量泄放问题。

为切实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警示片问题整改,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及监管工作,推动我县小水电行业绿色发展,维护河流生态安全,县水利局按照职能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开展了《办法(送审稿)》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我局严格执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是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的基本依据,对规范我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修复河流生态等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共六个章节、十六条,第一至三条主要对该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原则及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第四至十条对生态流量的计算、确定、变更及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监管平台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的运行维护,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等;第十二至十五条从定期检查、问题整改、督办机制、问题举报等方面阐述了如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第十六条明确了开始执行时间。

三、专业名词解释

《办法》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如下:

1.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2.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是指用于满足规定的生态流量值的工程措施,包括水闸限位、闸坝开孔、坝顶开槽、埋设管道、渠首开孔、生态机组泄放等多种方式。

3.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监测装置,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装置,包括视频监控装置、流量监测设施和数据传输等设备。

4.本办法所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是指由多通道动态监测装置、多线程接收系统、后台小水电站管理与预警系统等构成的现代化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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